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十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是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9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查禁犯罪活动”,主要是指为发现犯罪人、查清犯罪事实而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犯罪的查禁活动。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 不包括违法分子。

3.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且行为人具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 “逃避处罚”, 主要是指逃避刑事追诉活动从而逃避刑事处罚。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通风报信”, 是指直接向犯罪分子或者通过其亲友、他人向犯罪分子泄露、告知或通报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措施、计划以及时间、地点等情况。 “提供便利”, 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钱物等便利条件。 “通风报信”和“提供便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本罪客观方面还具体包括“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或者串供、翻供”的行为。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本罪是行为犯

只要行为人出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 实施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 至于犯罪分子是否实际上逃避了处罚, 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但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 审判实践中把握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时,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本罪立案追诉的标准来认定是否达到定罪标准。(https://www.daowen.com)

2. 划清本罪与其他犯罪共犯的界限

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事前通谋, 在其实施犯罪后, 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构成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的共犯, 不以本罪论处。非司法工作人员、非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相勾结, 共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可构成本罪的共犯。非司法工作人员、非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单独实施本条规定行为的, 可构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 如系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的, 应按通谋之罪的共犯论处。

3. 划清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司法工作人员在查禁犯罪活动中,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采取伪造、隐匿、毁弃证据的方法掩盖犯罪事实, 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 不构成本罪, 构成徇私枉法罪。

4. 划清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从主观目的看,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也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 犯罪主体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执法人员, 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2) 行为方式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要以不作为方式表现, 本罪则表现为作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向拐卖、绑架、收买妇女、儿童者通风报信, 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以《刑法》第416 条第2 款规定的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对于因受贿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且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17条规定, 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规定对本罪行为人进行处罚时, 应当注意, “情节严重”, 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多次向犯罪分子或者向多名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致使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

(五) 法律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 〔2014〕 17号 自2014年3月26日起施行) (节录)

八、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处理

负有查禁赌博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 包庇、放纵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 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格依法及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 (高检会〔2008〕 5号 自2008年6月6日起施行) (节录)

七、严肃查办谎报瞒报事故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故意干扰、阻碍办案, 或者毁灭、伪造证据、转移藏匿物证书证, 或者拒不提供证据资料等违纪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的, 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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