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临阵脱逃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 罪名详解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 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本罪是从《军职罪条例》第16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英勇顽强, 不怕牺牲, 是在战场上对每一名参战军人最基本的职责要求。军人临阵脱逃的行为, 造成部队减员,动摇军心, 涣散斗志, 扰乱了军人参战秩序, 削弱了部队战斗力, 对作战将造成严重危害。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逃避参加战斗会破坏军人参战秩序, 对作战造成危害, 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临阵脱逃的动机, 较多的是贪生怕死、畏惧战斗, 也有的是不顾大局保存实力。 《军职罪条例》第16条规定临阵脱逃是出于“畏惧战斗” 。因“畏惧战斗”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 还容易给犯罪分子留下狡辩的机会, 所以修订刑法时将本罪的罪状修改为“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人只要不是出于积极的战术目的, 如在攻防作战中有组织地退却, 诱敌深入, 或者在遭遇战中为完成原定任务不与敌人恋战, 而有意回避作战等, 都应认定有临阵脱逃的主观故意。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战时临阵脱逃是指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 逃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作战。 “临阵”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正在进行战斗, 如进攻敌方阵地,坚守我方阵地, 与敌机、敌舰正在交战, 遭敌突然袭击被迫应战等; 另一种是已受领了具体的战斗任务, 正在准备实施, 如待命出击, 临上阵地换防等。不论哪种情况, 面临的作战任务都应该是具体的、明确的, 不能泛指参战。因此, 部队奉命向战区开进、集结, 在战区休整待命等, 不应视为已面临战斗任务。逃离战斗岗位是逃避参加作战的具体表现, 泛指脱离正在进行战斗的特定区域或者准备参加战斗的部队, 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方式, 如与敌交战中擅自撤出战斗, 从遭敌攻击的阵地上退下来, 有意不随部队进入阵地等。逃离岗位只是为了逃避参加战斗, 并不一定要逃离部队。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发生在战时, 而且都有不执行命令的行为, 容易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有所不同。前者一般发生在已受领了具体的作战任务后, 其不执行命令的行为必须表现为脱离岗位; 而后者一般发生在接受上级命令时, 行为人公然抗拒执行上级的命令, 但其行为并不需要采取脱离岗位的方式。在具体案件中出现这两种犯罪竞合时, 如在遭到敌人进攻时违反上级坚守阵地的命令逃离阵地等, 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战时违抗命令罪定罪处罚。
2. 划清本罪与投降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可能出于贪生怕死的动机, 而且都发生在战时, 客观上又都存在脱离战斗、放弃抵抗的因素。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通过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作战的方法达到保全性命的目的; 而后者是通过放下武器, 屈服于敌人的方法达到保全性命的目的。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出现犯罪竞合现象,如正在作战时行为人扔下武器逃往敌人的阵地, 一般应以投降罪论处, 但如果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 则应以战时临阵脱逃罪论处。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24条规定, 犯战时临阵脱逃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24条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本条中的“情节严重” , 是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临阵脱逃的; 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临阵脱逃的; 率领部队或者部属临阵脱逃的; 携带重要武器装备临阵脱逃的;胁迫他人临阵脱逃的; 策动多人或策动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临阵脱逃的等情形。
2. 本条中的“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 , 主要是指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 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用物资严重损失; 直至战斗、战役失利等情形。
3. 本条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 法定最低刑期是3年有期徒刑, 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在审理案件时, 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节, 区别对待, 恰当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