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二) 罪名详解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罪是从《军职罪条例》第10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时, 担负着特殊的职责, 责任重大, 应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 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对正在执行职务的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施以暴力、威胁, 阻碍其执行职务将会造成破坏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的危害结果, 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4. 客观要件(https://www.daowen.com)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施以暴力、威胁, 阻挠或者妨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部队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如正在哨位上执勤的哨兵, 指挥部队作战、训练、施工等活动的军人等。如果军人没有在履行指挥或者值班、值勤职责, 仅是在正常进行个人的日常工作, 不能作为本罪的侵害对象。侵害的方法是施以暴力、威胁。暴力泛指捆绑、拘禁、殴打、伤害和其他危害人身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及强行毁坏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用以执行职务的装备、设施, 使其无法正常执行职务的行为。威胁是指以实施暴力逼迫、恫吓等方式相胁迫, 使其不能正常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以打击报复、揭发隐私等非暴力方法对被害人进行要挟, 因其不足以对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造成强制性的阻碍, 则不属于本罪的威胁方法。行为人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其执行职务, 包括强制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停止或者放弃执行职务, 变更执行职务的内容等。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正确处理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与《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当阻碍执行职务的侵害对象是军队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时, 应优先适用本条的规定, 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定罪处罚。
2. 划清本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在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有相近或交叉之处, 其主要区别:(1) 本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军人, 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非军人; (2)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 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所有执行职务的军人, 而不论其是否属于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26条规定, 犯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26条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本条中的“情节严重” , 是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聚众阻碍执行职务的首要分子; 使用武器装备阻碍执行职务的; 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阻碍执行职务的; 阻碍担负重要职责的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 阻碍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主要是指聚众使用武器装备阻碍执行职务的; 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阻碍担负重要职责的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 阻碍执行职务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2. 本条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 法定最低刑是拘役, 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审理案件时, 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节, 区别对待, 恰当量刑。
3. 战时犯本罪的, 还应当在《刑法》第426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以体现战时从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