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 或者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 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从《军职罪条例》第5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 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
指挥人员, 是指对部队或者部属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员。专业主管人员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 视为指挥人员。值班人员, 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履行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负责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特定事务的人员。值勤人员, 是指正在担任警卫、巡逻、观察、纠察、押运等勤务, 或者作战勤务工作的人员。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军队的指挥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是维护军队高度集中统一, 确保军队履行职能, 保障自身安全的必要条件。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疏于职守, 将直接破坏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 造成严重的危害。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擅离职守的行为人对违反指挥和值班、值勤规章制度, 擅离岗位的行为都是明知的, 但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却抱有侥幸心理, 以为不会发生, 所以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而玩忽职守则是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两种过失心理状态。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擅离职守是指行为人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 如哨兵擅自离开哨位等。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 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如值班人员酗酒、哨兵睡觉等。擅离职守的行为从广义上看, 也属于玩忽职守性质。按照法律规定,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作战失利、贻误战机, 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 造成部队人员伤亡, 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毁损, 发生其他责任事故等。这些严重后果应和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违反其指挥和值班、值勤的特殊职责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 这些危害后果本应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可以避免的。如担任警戒勤务的哨兵应保证警卫目标的安全, 如果其不认真履行哨兵职责, 导致警卫目标遭到破坏, 则属于哨兵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正确处理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与《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刑法对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军队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玩忽职守的行为构成犯罪时, 应适用本条的规定, 以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
2. 正确处理玩忽军事职守罪与刑法中一些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竞合关系
由于玩忽军事职守罪客观上造成的严重后果可能表现为失火、爆炸、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毁损等, 主观上又是出于过失, 这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一些犯罪很相似, 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出现犯罪竞合现象。对此应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 以较重的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即使在平时, 虽然法定刑相同, 但本罪相对于刑法分则中的其他规定来说, 属于特别规定, 应优先适用, 仍以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
3. 划清擅离军事职守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在脱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上有相似之处, 但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后者没有犯罪主体的限制, 而前者限定为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 后者限定为战时, 前者平时也可以构成, 战时则是加重处罚的条件; 后者不要求造成具体的危害后果, 属于行为犯, 前者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结果犯;后者是故意犯罪, 前者是过失犯罪。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出现犯罪竞合现象,如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面临战斗任务时而逃离岗位, 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均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 以较重的罪名战时临阵脱逃罪定罪处罚。
4.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其中一种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实施两种行为的, 仍为一罪, 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25条第1款规定, 犯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 战时犯本罪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425条第1款中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 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贻误重要战机, 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 造成部队人员重大伤亡, 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严重毁损, 发生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情形。
《刑法》第425条第2款的规定, 体现了战时从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