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八、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 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指挥人员滥用职权, 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军职罪条例》没有规定此罪名。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军队中的各级首长和其他有权指挥他人的人员, 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

根据《内务条令》的规定, 军人在行政职务上有隶属关系时, 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 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 部属必须服从首长。因此, 本罪的犯罪主体与侵害对象之间必须有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 既包括军官与士兵, 也包括上级军官与下级军官, 甚至士兵与士兵。如部队中的班长也是士兵, 但有权指挥本班其他士兵, 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因此, 班长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之一。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指挥部属必须建立在正当行使职权的基础上, 这样才有利于部属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如果滥用职权, 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 不仅妨碍部属正确履行职责, 而且破坏了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 严重危害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 所以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了本罪。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在滥用职权, 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时, 往往是明知故犯的, 但并不是希望或者放任造成严重后果, 而是抱着侥幸心理, 轻信能够避免, 因而属于过失犯罪。(https://www.daowen.com)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 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滥用职权即超越职责范围, 不正当地运用职务上的权力, 如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的事项、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等。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是指指使部属实施军队条令、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违反军人共同职责、基本职责和专业职责的行为。从所进行的违反职责活动的严重程度看,包括违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指使部属进行犯罪活动虽也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 但因这种情况本身已属共同犯罪, 而刑法对共同犯罪有专门规定,因此, 不能再按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看待。按照法律规定,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造成严重后果”通常包括作战失利, 贻误战机, 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 造成部队人员伤亡, 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毁损, 发生其他责任事故, 引起严重事端等情形。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正确处理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与《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当滥用职权的具体内容是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时, 如造成严重后果, 应优先适用本条的规定,以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论处。

2. 正确处理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与行为人和部属共同犯罪的关系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属于过失犯罪, 因此, 行为人指使部属实施违反职责的行为不能包括故意犯罪的内容。当行为人指使部属进行犯罪活动时, 从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看, 应属于行为人和部属共同实施犯罪 (部属不能预见或者辨认的除外)。因此, 应按行为人指使部属实施的犯罪, 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对部属可适用《刑法》第28条规定,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不能对行为人以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论处。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27条规定, 犯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中的“情节特别严重”, 是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战时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的; 指使建制部队 (分队) 违反职责的; 不顾部属的反对意见强迫部属违反职责的等情形。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