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 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指挥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 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 能救援而不救援, 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军职罪条例》没有规定此罪名。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部队的各级指挥人员, 即对部队和部属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军人, 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在战场上的友邻关系。
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 虽然各部队在战场上执行的任务有所不同, 但根本目标一致, 应该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 团结协作, 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主动支援, 共同完成作战任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的行为不顾大局, 使友邻部队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破坏了我军在战场上的友邻关系, 削弱了我军的战斗力, 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所以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了本罪。(https://www.daowen.com)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虽然是明知的, 自己能救援而不救援的行为也是故意实施的, 但对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在主观上并不是希望或者放任发生, 而往往是出于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 因而属于过失犯罪。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 自己有条件组织部队前去救援而没有救援, 以致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友邻部队是指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而相邻的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及其分队。处境危急是指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紧急情况。能救援而不救援, 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 (分队) 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 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如作战失利, 阵地失陷, 行动受挫, 人员重大伤亡, 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用物资严重毁损等。如果虽发现友邻部队处境有危险, 但友邻部队没有请求救援, 行为人此时没有及时组织救援的, 不能认为是能救援而不救援。
(三) 实务疑难问题
注意划清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客观上都可能因未尽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上又都是过失犯罪, 因此可能混淆。其区别在于前者所未尽的职责是指挥人员基于部队友邻关系而产生的, 而后者所未尽的职责是指挥人员自身职务所要求的。指挥人员对所属部队处境危急不积极组织支援构成犯罪的, 应以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 对友邻部队见危不救构成犯罪的, 应以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论处。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29条规定, 犯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 对指挥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