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军人叛逃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三十条 在履行公务期间, 擅离岗位,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 罪名详解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 擅离岗位,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军职罪条例》第7条曾规定了偷越国 (边) 境外逃罪, 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补充, 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军人叛逃罪。
军人叛逃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安全秩序。
军人不同于普通公民, 担负着保卫祖国的神圣使命。军人叛逃的行为,背弃了军人的政治使命, 背叛国家, 直接危害国防安全。 《军职罪条例》第7条规定的偷越国 (边) 境外逃罪, 限定为“偷越国 (边) 境”外逃, 因而把该罪归入妨害国 (边) 境管理秩序罪, 这不能反映军人叛逃的本质特征及其危害, 况且仅限于从境内叛逃到境外, 没有包括合法出境后叛逃的情形。刑法从叛逃的角度对《军职罪条例》第7 条的罪状作了修改, 删除了偷越国(边) 境的限制, 将罪状的主要内容修改表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从而将偷越国 (边) 境外逃罪修改为军人叛逃罪。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叛逃行为, 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结果, 却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 必须具有背叛祖国的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 应以其出逃的原因以及在境外的行为来分析认定。凡因触犯我国法律, 为逃避制裁而出逃的, 以及出逃后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投靠境外的反动机构、组织的, 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等, 都应认定有背叛国家的目的。行为人因贪图享受、求学、婚嫁或其他一些个人原因出逃, 在境外没有实施上述背叛国家言行的, 不应认定为其有背叛国家的目的。
4. 客观要件(https://www.daowen.com)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 擅离岗位,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履行公务”, 是指履行国家、国防事务以及其他军事事务。 “叛逃境外”,是指行为人以背叛祖国为目的, 从境内叛逃至境外的行为。既包括通过合法手续出境而叛逃的, 也包括采取非法手段出境而叛逃的情形。叛逃至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的, 应以叛逃境外论。 “在境外叛逃”, 是指行为人因履行公务出境后以背叛祖国为目的, 擅自离队或者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并滞留境外不归而叛逃。叛逃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 并且必须危害了国家军事利益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是因私合法出境后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 并滞留境外不归的, 属于出走, 不应认定为在境外叛逃,但其如在境外有投敌叛变的行为, 则可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正确处理本罪与《刑法》第109条叛逃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刑法对这两种叛逃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军人叛逃的, 应优先适用本条的规定, 以军人叛逃罪定罪处罚。
2. 划清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叛变行为, 其区别在于前者是出逃到境外, 叛逃后并不一定投靠具体的机构、组织, 即使投靠也不是投靠敌对的机构、组织; 而后者则不一定逃到境外, 但必须有具体的投靠对象, 而且这些投靠对象是敌对的国家、集团、机构、组织等。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30条第1款规定, 犯军人叛逃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本条中的“情节严重” , 是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指挥人员和其他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叛逃的; 策动他人叛逃的; 携带军事秘密叛逃的; 战时叛逃的等情形。
2. 本条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主要是指劫持航空器、舰船叛逃的;胁迫他人叛逃的; 策动多人或者策动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叛逃的; 携带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叛逃的; 叛逃后积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活动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