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 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法,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军职罪条例》第4条第3款曾规定了“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军事机密罪” 。 1997 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 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军事秘密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严加保守。
任何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都将造成军事秘密的泄露和扩散, 严重危害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军职罪条例》第4条第3款规定了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军事机密罪。但对不是为敌人或者外国人而是为国内不法分子窃取、刺探军事秘密的, 或者收买军事秘密的, 都无法适用该款规定定罪处罚。为了加强对军事秘密的全面保护, 防止无关人员采取非法手段知悉军事秘密, 所以将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单独规定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采取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 将会对军事秘密的安全造成危害结果, 却希望或者放任发生这种危害结果。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窃取”, 是指秘密获取; “刺探”, 是指暗中打听、观察、探知、搜集等;“收买”, 是指以财物交换。这是几种最常见的非法手段。其他一些非法手段,如骗取、敲诈等, 从广义上看也属窃取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军事秘密, 是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 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内容包括: (1) 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2) 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3) 军事情报及其来源, 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 密码以及有关资料; (4) 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 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 (5) 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6)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 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7) 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8) 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9)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 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10) 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11) 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12) 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正确处理本罪与《刑法》第282 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对军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 应优先适用本条的规定, 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2. 正确处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后又将军事秘密故意泄露的定罪问题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平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 因平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法定刑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轻, 所以应定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而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作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如果是在战时将非法获取的军事秘密又故意泄露的, 因战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法定刑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重, 所以应定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而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3. 正确处理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方式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定罪问题
军队的许多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本身就包含需要保密的内容, 如性能、构造、成分等, 是军事秘密的载体。为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而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 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属于想象竞合犯, 应当根据具体案情, 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规定定罪。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31条第1款规定, 犯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量刑幅度,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31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 要注意区别情节, 正确量刑。
1. 该条中的“情节严重” , 是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利用职权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 从作战、机要、保密等重要部门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 非法获取机密级或者多项秘密级军事秘密的;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手段特别恶劣的; 战时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 将非法获取的军事秘密又泄露的;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2. 该条中的“情节特别严重” , 一般是指利用职权非法获取机密级或者多项秘密级军事秘密的; 从作战、机要、保密等重要部门非法获取机密级或者多项秘密级军事秘密的; 非法获取绝密级或者多项机密级军事秘密的; 为敌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 将非法获取的机密级或者多项秘密级军事秘密又泄露的;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