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 罪名详解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军职罪条例》第4条第3款曾规定了“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罪” 。 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 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
《军职罪条例》第4条第3款规定了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罪。但对为非敌对的台、港、澳人员窃取、刺探、提供军事秘密的,或者用收买方法为敌人或者外国人获取军事秘密的, 都无法适用该款规定定罪处罚。所以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罪状改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 以便扩大适用范围, 加强对军事秘密的保护。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和非法提供军事秘密, 不仅严重危害军事秘密的安全, 而且危害国防安全, 所以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https://www.daowen.com)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 会造成危害军事秘密安全和国防安全的结果, 却希望或者放任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不论是为了危害国防安全还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 都不影响本罪主观故意的成立。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是指外国的或者境外地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属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方法, 其含义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相同。 “非法提供”, 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军队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 未经事先批准而擅自将军事秘密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三) 实务疑难问题
注意正确处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与《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军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 应优先适用本条的规定, 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定罪处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31条第2款规定, 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