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 致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 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从《军职罪条例》第4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既包括对军事秘密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军人, 如机要、通信、保密人员等, 也包括所有了解军事秘密的普通军人, 而且不论他们是通过职务活动了解的军事秘密, 还是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的军事秘密。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保密法规, 会造成军事秘密泄露的危害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将军事秘密泄露。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其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从最简单的口头陈述泄密, 到高技术条件下的计算机网络泄密, 不论哪种形式, 只要能让无关人员知悉军事秘密的内容, 均属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
《军职罪条例》原来虽有遗失军事秘密的规定, 但主要是指遗失军事秘密的载体, 如文件、图纸、照片等, 是否包括过失泄露军事秘密不够明确。1997年修订刑法时总结以往经验, 明确规定了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在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时, 泄密行为既可以由行为人直接实施, 如误用明码电报拍发秘密电文; 也可以不由行为人直接实施, 而是由他人直接实施, 如行为人违反保密法规将秘密文件带到公共场所后, 导致被盗或者丢失。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与泄密的结果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所以应属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机要、保密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战时泄密的;执行特殊任务时泄密的; 泄露机密级或者多项秘密级军事秘密的; 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泄密后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等情形。(https://www.daowen.com)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泄密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对于情节不严重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 应当按违反军纪处理。
2. 正确对待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差别
行为人犯罪时, 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 对其应负的刑事责任有重大影响。刑法虽然将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 而且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 但在具体适用上应注意加以区别。如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 对故意泄密应从严, 过失泄密应从宽; 在决定刑罚时,对故意泄密应处以较重的刑罚, 过失泄密则应处以较轻的刑罚。
3. 正确处理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刑法》第398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刑法对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对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 应优先适用本条的规定, 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
4. 划清本罪与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主观上都是过失, 客观上又都可能造成泄密的严重后果, 其区别在于, 前者所违反的是保守军事秘密的规章制度, 违背的是军人保守军事秘密的一般职责; 而后者所违反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的规章制度, 违背的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的特殊职责。如保密室的值勤人员擅离职守、玩忽职守导致保密室被盗的, 应定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而作战指挥人员使用电话了解部队情况时, 忘记加密而造成泄密的, 则应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32条第1款规定, 犯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 战时犯本罪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该条第1 款中的“情节特别严重” , 是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机要、保密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别保密职责的人员泄露机密级或者多项秘密级军事秘密的; 泄露绝密级或者多项机密级军事秘密的; 因泄露军事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2. 该条第2 款的法定刑高于第1 款的法定刑, 体现了“战时从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