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造谣惑众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十六、战时造谣惑众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 动摇军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在战时造谣惑众, 动摇军心的行为。

本罪是从《军职罪条例》第14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我军历来重视战场上的宣传鼓动工作, 以激励斗志, 鼓舞士气, 稳定军心。军人战时造谣惑众的行为, 破坏战时宣传舆论秩序, 造成官兵思想混乱, 情绪动荡, 士气低落, 斗志涣散,最终导致军心动摇, 对作战将造成严重危害。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造谣惑众的行为破坏战时宣传舆论秩序, 将会在部队中造成军心动摇的危害结果, 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造谣惑众的动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是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的, 即直接受敌人指使或者暗中与敌人串通, 为了配合敌人对我军的军事行动而造谣惑众的, 则属于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造谣惑众, 动摇军心的行为。

本罪只能发生在战时。造谣惑众, 动摇军心, 是指故意编造、散布谣言,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 蛊惑官兵, 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将道听途说的内容不负责任地又向他人散布, 不能认定为造谣。行为人所散布的内容必须是虚假的, 而且是与作战有直接关系的, 如夸大敌人的兵力和装备优势, 虚构敌方的战绩和对我方不利的战况等。如果行为人所散布的内容确属实情, 即使对我军不利, 也不宜认定为造谣。如涉及泄露军事秘密, 可依法以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动摇军心是对造谣惑众的内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的限制, 而不是必须已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因此, 只要行为人制造并散布的谣言足以动摇军心, 不论是否已经产生了动摇军心的实际后果, 如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人员逃亡等, 均应属造谣惑众, 动摇军心。行为人散布谣言的方式, 可以是在公开场合散布,也可以是私下传播; 可以是口头散布, 也可以通过文字、图像或其他途径散布, 只要是将谣言让他人知道, 均属散布谣言。(https://www.daowen.com)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本罪与谎报军情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虚构事实并加以扩散的情节, 而且其虚构的内容可能很相似。然而前者是将编造的谣言在公众中散布, 散布的对象包括下级、同级和上级, 但不是在履行职责; 而后者是将编造的情况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要求向上级报告, 其表现形式是在履行职责。

2. 划清本罪与假传军令罪的界限

前者的行为人也可能编造有关作战命令的谣言。这种情况与假传军令罪的区别, 在于传递虚假军令的方式和接受虚假军令的对象不同。前者不是将虚假军令直接传播给执行人, 而是在公众中传播, 对象是不特定的; 后者则是将虚假的命令传递给依照职责应执行该命令的人, 假传的方式往往是采取正常下达命令的方式, 对象是特定的。

3. 划清本罪与《刑法》第377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界限

两者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有传播虚假情况的行为, 容易混淆界限。其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军人, 而后者的犯罪主体是非军人。二是传播虚假情况的内容不一样。前者既可以是敌方的, 也可以是我军或友军的, 而后者则仅限于敌方的。三是传播的范围不同。前者是在公众中传播扩散, 而后者是向有责任接收情报的机构或者人员提供。

4. 正确处理战时造谣惑众罪与《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刑法对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对军人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构成犯罪的, 应优先适用本条的规定, 以战时造谣惑众罪论处。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33条规定, 犯战时造谣惑众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该条中的“情节严重” , 是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指挥人员造谣惑众的; 谣言散布范围广的; 谣言内容煽动性大的; 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造谣惑众的; 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多人逃亡等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2. 该条中的“情节特别严重” , 一般是指勾结敌人造谣惑众, 造成部队军心涣散、部队怯战、厌战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