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肇事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十九、武器装备肇事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三十六条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 情节严重, 因而发生责任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 情节严重, 因而发生责任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从《军职罪条例》第3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从司法实践看, 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

武器装备肇事, 造成人员的伤亡、武器装备的毁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妨碍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 直接侵害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 破坏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 削弱部队战斗力, 对部队建设将造成严重危害。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 会发生责任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 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造成这种严重后果的。但对违章行为, 行为人往往是有意实施的。(https://www.daowen.com)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 情节严重, 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武器装备”, 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通常包括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等武器; 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工程机械及器材、 “三防”装备、后勤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船、军用车辆等军事技术装备。 “使用规定”, 泛指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根据各种武器装备的用途和技术性能制定和颁发的, 关于武器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及使用的规定, 以及各种武器装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等。这些规定是保障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正确地使用武器装备, 防止发生事故的重要规章制度。武器装备肇事在客观方面首先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章制度, 即具有违章行为。武器装备肇事罪中的违章行为不是一般情节的违章行为, 而是情节严重的违章行为。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行为本身情节严重, 如故意违反武器装备的使用程序的, 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等。违章行为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如有的明知违章冒险蛮干, 有的不懂装懂随意摆弄, 也有的有章不循自行其是。对于入伍不久的士兵或者部队新换装的武器装备, 由于尚未熟练掌握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而出现的违章行为, 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违章行为一旦发生责任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即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 “责任事故”, 是指因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失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由于不能预见和不能控制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自然事故, 或者由于技术条件限制或者武器装备条件不良造成的技术事故, 不属于责任事故。 《军职罪条例》第3条曾规定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1997年修订刑法时改为“责任事故” 。这是因为, 原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 才追究刑事责任, 而根据军队有关责任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 致人重伤、死亡仅属于一般责任事故或者严重责任事故, 只有重伤、死亡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这样修改后, 使罪状的表述更加准确, 避免了犯罪构成要件与有关军事规章之间的矛盾。 “其他严重后果”, 包括武器装备的毁损, 严重财产损失, 因武器装备肇事而引起的爆炸、火灾、大面积污染等。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武器装备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界限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 如失火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等, 与武器装备肇事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其区别除了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上不同外, 主要有以下两点:(1) 看犯罪对象是否属于武器装备。只有犯罪对象属于武器装备, 才能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 如不属于武器装备, 则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相应的罪名。 (2) 看是否因违反了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而发生责任事故。如果主要是因违反了武器装备使用规定, 就应定武器装备肇事罪; 如果主要是因违反了其他维护公共安全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就应根据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相应的罪名。刑法对武器装备肇事罪与上述过失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如果行为人既违反了武器装备使用规定, 又违反了其他维护公共安全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 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

2. 正确处理武器装备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问题

枪支走火致人伤亡是在部队中比较常见的。这种情况从广义上来说, 也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在《军职罪条例》施行以前, 是按过失杀人或者过失伤害致人重伤定罪的。《军职罪条例》规定了武器装备肇事罪后, 均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现军职罪已编入刑法, 并仍保留了武器装备肇事罪。因此, 根据《刑法》第233条和第235条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所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武器装备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 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定罪处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36条规定, 犯武器装备肇事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中的“后果特别严重”, 是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毁损重要武器装备的, 造成多人伤亡的, 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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