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十、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三十七条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擅自将编配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军职罪条例》没有规定此罪名。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从司法实践看, 主要是各级指挥人员和武器装备的管理人员。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

部队的武器装备必须按照使用权限和编配用途进行严格管理, 才能确保正常使用, 使武器装备既充分发挥效能, 又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为部队随时完成各项任务提供有力保障。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使武器装备管理失控, 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甚至造成武器装备的毁损、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混乱, 危害武器装备的安全。加强武器装备的管理, 制止各种危害武器装备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是巩固部队战斗力的客观需要。近年来, 中央军委和各总部、各军兵种颁布施行了一系列涉及武器装备管理的法规、规章, 对武器装备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订刑法时增设本罪有利于保障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施行, 进一步加强武器装备的管理, 打击危害武器装备安全的犯罪行为, 教育广大官兵自觉遵守武器装备管理法规, 预防犯罪, 也有利于准确适用法律, 增强审判效果。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会造成严重后果, 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预见又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则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以故意犯罪论处。例如, 明知他人借用枪支是为了报复杀人而仍将枪支借给他人, 应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是相对于武器装备的操作规程、安全规范等使用规定而言的, 主要是指涉及武器装备的动用权限、编配用途、使用范围等管理内容的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是指未经上级批准而自行将用于某一用途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 如随意启封使用作战储备的武器装备,将特殊用途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 随意将武器装备出租、出借等。按照法律规定,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武器装备毁损, 人员伤亡, 作战失利, 严重影响部队执行任务等情形。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本罪与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与武器装备有关, 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 客观上也可能造成相似的严重后果, 而且武器装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经常混在一起, 使用中有管理要求, 管理中有使用规定, 因此容易发生混淆。其区别在于武器装备肇事罪主要是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的, 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 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则主要是在武器装备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 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人员而不是操作使用人员。如果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 造成严重后果的, 也应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而不宜定为武器装备肇事罪。

2. 正确处理本罪与《刑法》第128条第2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部分法规竞合关系。军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 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 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定罪处罚。

3. 正确处理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两罪存在部分法条竞合关系。当指挥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表现为不正确履行职责,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时, 虽然其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玩忽职守行为, 但应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如果是指挥人员战时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构成犯罪的, 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 应以玩忽军事职守罪定罪处罚。

4. 正确处理使用武器装备实施其他犯罪的定罪问题

使用武器装备实施其他犯罪的, 如使用装备枪支杀人, 动用舰艇、军用飞机走私等, 一般应将其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作为实施其他犯罪的一个情节从重处罚。但是在使用武器装备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 发生武器装备毁损后果的, 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37条规定, 犯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中的“特别严重后果”, 是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毁损重要武器装备的, 伤亡多人的, 严重影响部队执行重要任务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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