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 罪名详解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军职罪条例》没有规定此罪名。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
部队的武器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 被革命军人视为自己的第二生命。非法将其出卖或者转让, 破坏了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 削弱了部队的战斗力, 还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加强武器装备的管理,制止各种危害武器装备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是巩固部队战斗力的客观需要。近年来, 中央军委和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颁布施行了一系列涉及武器装备管理的法规、规章, 对武器装备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订刑法时增设本罪有利于保障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施行, 打击危害武器装备安全的犯罪行为。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会造成侵害部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结果, 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使用其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 则应对行为人以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 不再单独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4. 客观要件(https://www.daowen.com)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出卖、转让, 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擅自用武器装备换取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或者将武器装备馈赠他人的行为。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正确对待单位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看,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多数是由单位主管领导决定,以单位名义非法出卖、转让的。由于本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 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 只能依照本条的规定, 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 正确处理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与《刑法》第125条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军人非法出卖部队武器装备的, 应优先适用本条的规定, 以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定罪处罚。
3. 正确处理将盗窃、抢夺的武器装备又出卖、转让的定罪问题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后又将其出卖、转让的, 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 以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论处, 而将盗窃、抢夺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但如果盗窃、抢夺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 则应以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定罪, 依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处罚, 而将出卖、转让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39条规定, 犯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条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是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出卖、转让重要武器装备的; 战时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 致使武器装备流散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 出卖、转让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