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武器装备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四十条 违抗命令, 遗弃武器装备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保管、使用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 违抗命令,故意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军职罪条例》没有规定此罪名。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爱护武器装备是军人的基本职责。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造成部队武器装备的损失, 妨害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 危害部队战斗力和公共安全。增设本罪有利于保障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施行, 打击危害武器装备安全的犯罪行为。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遗弃部队武器装备的行为会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 削弱部队战斗力,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 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作战的需要, 有组织、有计划地丢弃一些武器装备, 以达到轻装或者迷惑敌人等战术目的, 或者因战事紧急, 来不及妥善处理武器装备, 不得已而丢弃的, 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结果而采取的舰艇人员弃舰求生、飞行员弃机跳伞等行为的, 不能认为行为人有遗弃武器装备的主观故意。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 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违抗命令”, 是指违反并拒不执行上级的命令; “遗弃”, 是指故意丢掉, 弃置不顾。遗弃的场所法律没有限制, 一般是在战场、军事行动地区和野外训练场等。遗弃的对象是行为人依法持有或者有权管理的、能够供部队使用的武器装备, 包括暂时损坏但能够修复的武器装备。在战场上, 行为人自行将战场损坏无法及时修复的武器装备丢弃, 不属于遗弃武器装备。将盗窃、抢夺的武器装备又遗弃的, 应作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中虽然都有违抗命令的构成要件, 但其含义有所不同。在战时违抗命令罪中, 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 不需要再有其他具体的危害行为; 而在遗弃武器装备罪中, 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是遗弃武器装备, 违抗命令仅仅是限制条件, 说明行为人违反并抗拒执行上级命令, 但其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战时违抗命令罪。因此, 在遗弃武器装备罪中, 仅凭其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 如果行为人在遗弃武器装备行为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性质恶劣, 危害严重, 符合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构成条件的, 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 以战时违抗命令罪定罪处罚。
2. 划清本罪与破坏武器装备罪的界限
本罪与《刑法》第369条规定的破坏武器装备罪犯罪对象相同, 客观上都可能造成武器装备毁损的后果, 其主要区别除了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外,在客观方面, 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表现为消极地将武器装备丢弃不管, 而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表现为采取各种方法, 积极地将武器装备毁坏。如果行为人所采取的遗弃武器装备的方法必然造成武器装备毁坏或者灭失的, 如飞行员无重大危险而弃机跳伞, 或者故意将武器装备投入深海等, 应属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
3. 正确处理遗弃武器装备兼犯其他罪行的定罪问题
军人在犯战时临阵脱逃、逃离部队等罪时遗弃武器装备的, 其行为如果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的, 应实行数罪并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40条规定, 犯遗弃武器装备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40条规定处罚时,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该条中的“重要武器装备” , 是加重处罚情节之一, 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根据军队有关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主要武器装备指的是各种导弹、飞机、作战舰艇、登陆舰和1000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 85毫米以上口径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呐、指挥仪、 15瓦以上电台和电子对抗装备、舟桥、 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武器装备。
2. 该条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 也是加重处罚情节之一,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指挥人员带头遗弃的; 煽动他人遗弃的; 战时遗弃的; 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