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武器装备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十四、遗失武器装备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 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罪名详解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 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军职罪条例》没有规定此罪名。

遗失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从司法实践看, 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

爱护武器装备是军人的基本职责。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 造成部队武器装备的损失, 妨害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 危害部队战斗力和公共安全。增设本罪有利于保障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施行, 打击危害武器装备安全的犯罪行为。

3. 主观要件(https://www.daowen.com)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部队武器装备遗失的危害结果, 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虽已预见却又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造成武器装备遗失。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失武器装备, 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遗失”, 包括丢失和被盗, 属于不作为的行为。遗失的武器装备是行;为人依法持有和使用的。 “不及时报告”, 包括故意隐瞒情况不报告或者没有按规定报告, 以致丧失追查、寻找的机会。武器装备一时找不到, 正在积极设法寻找, 不能确认已遗失而未向上级报告, 不能认为是不及时报告。 “其他严重情节”, 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或者国内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遗失的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的; 战时遗失的, 等等。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正确认定本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 本罪应追究的是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人本人的刑事责任。 “不及时报告”, 仅限于遗失人没有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如果一个单位发生了遗失武器装备的事件, 主管领导没有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应以遗失武器装备罪追究主管领导的刑事责任。

2. 正确处理遗失武器装备罪与《刑法》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军人丢失枪支时, 应优先适用本条的规定, 以遗失武器装备罪定罪处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41条规定, 犯遗失武器装备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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