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十五、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 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军职罪条例》没有规定此罪名。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军队各单位的主管人员和负有房地产管理职责的人员, 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本罪没有对犯罪主体作明文限定, 只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本罪的犯罪构成看, 由于房地产的不动产属性, 决定了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只能由上述人员实施。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房地产的管理秩序。

军队房地产是国防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军事设施的基本依托, 其权属统一归军委总部。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 侵害了军队对国防资产的所有权, 破坏了军队房地产集中统一的管理秩序。近年来, 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本单位或者个人私利, 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 导致军事设施被毁坏, 军事秘密被泄露等严重后果, 对国防和军队建设造成严重危害。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本罪有利于加强军队房地产的管理, 打击严重破坏军队房地产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会破坏军队房地产管理秩序, 造成国防资产流失的危害结果, 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按照法律规定,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 除需具备上述构成要件外, 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数量较大的; 出卖、转让重要房地产的; 造成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严重影响部队正常训练、工作和生活的; 事后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等情形。(https://www.daowen.com)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

“军队房地产”, 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 以及其他附着物。 “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内务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这些条令、条例规定了军队房地产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 其中包括处理军队房地产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处理军队房地产, 违者即属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出卖、转让分别是指有偿或者无偿改变军队房地产的产权关系。如果是临时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到期收回, 不改变产权关系的, 不属于出卖或者转让。按照法律规定,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 实施了两种行为的, 仍为一罪, 不实行并罚。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均属违法行为, 其中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对于情节不严重的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 应当按照违反军纪处理。

2. 正确对待单位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看,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多数是由单位主管领导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卖、转让的。由于本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 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 只能依照本条的规定, 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 正确处理本罪与《刑法》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刑法对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军人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 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 以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定罪处罚。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42条规定, 犯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中的“情节特别严重”, 是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出卖、转让的数量巨大的出卖、转让特别重要的军队房地产的; 出卖、转让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 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的, 导致部队不能正常训练工作和生活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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