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部属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 滥用职权, 虐待部属, 情节恶劣, 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死亡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 虐待部属, 情节恶劣,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从《军职罪条例》第9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虐待部属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部队中的各级首长和其他有权指挥他人的人员, 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
根据《内务条令》的规定, 军人在行政职务上有隶属关系时, 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 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 部属必须服从首长。因此, 本罪的犯罪主体与侵害对象之间必须有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 即包括军官与士兵, 也包括上级军官与下级军官, 甚至士兵与士兵,如部队中的班长也是士兵, 但有权指挥本班其他士兵, 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因此, 班长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之一。没有隶属关系的军人之间, 一方凭借资历或其他有利条件, 对另一方实施虐待, 如老兵虐待新兵, 不能以本罪论处。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官兵一致的上下级关系和部属的人身权利。
我军历来有尊干爱兵的优良传统, 坚决反对打骂、体罚、虐待士兵的军阀作风。虐待部属的行为违反了我军的宗旨, 严重破坏了官兵关系和上下级关系, 侵害部属的人身权利, 损害部队的内部团结, 所以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https://www.daowen.com)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 虐待部属, 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责范围, 不正当地使用职权。
虐待部属, 是指采取殴打、体罚、冻饿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手段,折磨、摧残部属的行为。
情节恶劣, 是指虐待手段残酷的; 虐待3人以上的; 虐待部属3次以上的; 虐待伤病残部属的, 等等。
其他严重后果, 是指部属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诱发其他案件、事故的; 导致部属1人逃离部队3次以上, 或者2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 等等。
(三) 实务疑难问题
1.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司法实践看, 打骂、体罚士兵, 虐待部属, 在一些单位屡有发生。解决这一问题, 对绝大多数人应是通过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追究个别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既要防止放纵罪犯, 打击不力, 又要避免扩大打击面。具体操作上, 对确有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如出于报复动机的, 虐待手段残忍或者不人道的, 屡教不改的, 虐待多人的等, 又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反, 对没有明显的虐待行为, 只是管理方法上简单粗暴, 一时的过激行为, 或者虽有虐待行为但情节尚不恶劣的, 不能以虐待部属罪追究刑事责任。
2. 正确处理虐待部属中的故意伤害问题
实施虐待部属的行为时, 出现殴打他人致人伤亡结果的, 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虐待行为中, 有无节制的殴打行为, 甚至使用足以致人伤亡的器具,造成伤亡结果的, 则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43条规定, 犯虐待部属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死亡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