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伤病军人罪
(一) 法律规定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 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罪名详解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我方伤病军人, 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是从《军职罪条例》第15条的规定, 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遗弃伤病军人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但本条规定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 不论行为人是什么身份, 只要对遗弃伤病军人负有直接责任, 都属本罪的犯罪主体, 包括各级指挥人员、救护人员及其他实施遗弃行为的军人。
2.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场救护秩序。我军是人民军队, 官兵政治上一律平等, 彼此应相互关心和爱护, 救护伤病军人是这一要求在战场上的具体体现。在战场上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 违背战场救护的要求, 直接破坏战场救护秩序, 伤害广大官兵的感情, 影响部队士气, 对部队作战将造成严重危害。(https://www.daowen.com)
3.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会造成破坏战场救护秩序的危害结果, 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在紧急情况下, 为了执行更重要的作战任务, 或者确实无条件带走伤病军人, 不得已而放弃的, 不应认为有遗弃伤病军人的主观故意。
4.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将伤病军人遗弃的行为。遗弃是指对有条件救护的伤病军人弃置不顾, 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遗弃行为必须发生在战场上, 遗弃的对象应是我军因负伤、生病需要他人给予救护的人员, 不包括受伤、生病的俘虏。 《军职罪条例》第15条原规定为遗弃伤员, 但在战场上因病失去作战能力的军人也是救护的对象, 所以修订刑法时改为“伤病军人”, 扩大了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 除需具备上述构成要件外, 行为的性质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 才构成犯罪。 “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 一般是指挟嫌报复遗弃伤病军人的; 指挥人员和救护人员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只顾保全自己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遗弃多人的; 遗弃重要伤病军人的; 遗弃后致使伤病军人死亡、失踪、被俘的; 因遗弃行为引起官兵强烈义愤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形。
(三) 实务疑难问题
注意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战场上的情况错综复杂, 对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要具体分析, 区别对待。因此, 司法实践中, 刑法规定只有遗弃伤病军人, 情节恶劣的行为, 才构成本罪; 对情节不恶劣的一般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 则应按违反军纪处理。
(四)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444条规定, 犯遗弃伤病军人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