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虚里透实
从某种意义上讲,“真实”的概念早已消解大半,作家的客观立场和追求真实的态度固然仍可以成为考量电影文学价值大小的重要尺度,但电影剧作的本质正如一本电影剧本论的书名那样——《虚构的自由》。为了调和“真实”和“虚构”的矛盾,西方历史学家柯林伍德在《历史的观念》一书中提出了对于历史的“富于想象力的理解”这一观念,而国内也有人提出了“虚构的限度”这一观念,即读者或观众在一定的“历史知识”和“审美素养”的基础上所能接受的程度。电影文学作品中充满了大量虚构,肆意篡改人物,捏造情节,一些细节更遭人诟病和非议,但这些并不影响它们成为电影史上的经典之作,即使像《莫扎特》《美丽心灵》这样的传记片,都以某种带有狂热性质的幻想性、虚构性赢得了奥斯卡大奖。由于电影的“虚构”本性及娱乐性功能和意识形态的需求,“真实”问题被搁置一边,在电影文学创作中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海登·怀特在《后现代历史叙事学》中表述的主要观点就是,历史和故事其实拥有着相似的叙事编码,历史应该被当作一个故事来讲述。含混不清的历史通过作者的想象和虚构,完全可以编排出一个个饶有趣味、惊心动魄并有明确指向的故事。刘恒的《秋菊打官司》立足于“民告官”,通过艺术改编和大胆虚构,创作出这样一部与当代行政诉讼程序颇为吻合的真实性电影文学作品。
《秋菊打官司》改编自陈源斌的小说《万家诉讼》。原著之于电影《秋菊打官司》的意义,在于它首先写了一个很好的故事,同时这个故事还包含着的很多内容可以让我们展开,而原作提供的角度就是“一个农村妇女打官司的故事”,但刘恒在将小说进行电影化的过程中却紧紧抓住原著的精神内核,“逮着原作的基本精神往死里做”[50]。因此,《秋菊打官司》显然又是一部经过重大改编和虚构的电影文学作品。如何改编,学界早有评说;至于虚构,大家亦耳熟能详。剧作写一个生活在北方有着六个多月身孕的农村妇女秋菊,因不满村长王善堂踢了丈夫万庆来的“命根子”,于是不断往返奔波于乡里、县里和市里进行上访和诉讼,要求村长给一个“说法”。除一开始判赔了200元医药费外,秋菊一路败诉,她执拗、倔强的上访行为,不但招致了村民的讪笑,而且她的丈夫也不理解,秋菊与村长的关系也十分紧张。就在秋菊难产之际,村长不计前嫌,在大雪夜翻山越岭组织村里人将秋菊送到乡卫生院急救,让她顺利地生下个儿子。然而,在秋菊请满月酒时,警察却将村长带走了,予以行政拘留。面对救命恩人的遭遇,尴尬万分的秋菊又踏着积雪上县城打官司去了,不过这回她是去要求把那倔强的村长放回来。“民不和官斗”是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千年古训。在20世纪90年代刘恒创作《秋菊打官司》前后,中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使“民告官”有了法律依据。但“民告官”也相当艰难,相关的案例并不多见。虽然“民不和官斗”的观念已有了一些改变,但截至199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的行政案件也只有79959件,比刘恒创作《秋菊打官司》的1991年只增加了两倍而已。从全国范围来看,这个数量也是较少的。因此,秋菊村里人对她打官司的行为不理解也是正常的,这也说明刘恒的创作是有真实的生活基础的。随着社会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当农民切身利益遭到侵害时,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上法院讨个说法”已成共识。2013年,民革中央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第十、十一届山东省政协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叶赞平还在慨叹和诘问:“‘民告官’为何那么难?”[51]由此可见,刘恒在剧作中展现秋菊由村、乡、县到市层层上告的艰辛历程多么具有真实性。虽然这是一个虚构的人物,但何尝不是中国社会“民告官”案例的真实缩影。
其实,“民告官”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学概念,它只是中国民间的一个日常话语。即使刘恒剧作名字中的“打官司”一词,也是民间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个非法定性甚至具有随意性的概念。在中国,人们通常将诉讼称作“打官司”,因此刘恒的剧作名显然也是照顾了老百姓的习惯用语,如果叫《秋菊诉讼》,那是会让人笑掉大牙的。国家、集体或个人因各类民事权益受侵犯而发生了纠纷,在现代社会都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接到诉讼以后,就应该进行相应的受理、审理前准备、调解、开庭审理、裁判等工作。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再对此进行审理。这个过程,用法学概念概括就应该称为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秋菊打官司》这部作品在虚构的基础上再现了这种打官司的基本过程,既有真实性,也有趣味性。
秋菊之所以要打官司,缘由在于村长踢了自己的丈夫万庆来。村长之所以打人,起因是秋菊家种辣椒,要在地里建一个晒辣椒的棚子,村长加以阻止,万庆来骂村长“断子绝孙”,双方就打了起来。刘恒的高明之处在于写村长踢了万庆来的“下身”,使得万庆来“睾丸有伤”,这固然让秋菊在医生面前“很难为情”,但在医院里她“显然更忧虑了”,她之所以要告村长的关键原因也正在这里。因此,无论走到哪里,秋菊反复强调的都是这句话“他王善堂是村长,打两下也没什么,可他也不能往人要命的地方踢”,因为下身受伤是一个关系到传宗接代、子孙繁衍的大问题,而这个时候的秋菊和丈夫还没有孩子,虽然秋菊已怀孕,但她所怀的是男孩还是女孩也还不清楚。按照传统子嗣观念,一旦是个女儿,而丈夫的“下身”又被踢坏了,那无异于要了他们的命。即使这是一个“要命的”伤,但碍于村长的面子,秋菊起初也没有想到去告官,可见秋菊“对于现有的乡村秩序是认可的”,她并不追求“第一等的公正”。我们看到影片中秋菊起初是自己怀揣着卫生院的诊断书去“找村长说个事”、要个“说法”的,但村长要么避而不见,要么见了也没有一个好脸色:“没理搅不出理来。我是一心一意为公家办事,有理没理轮不上你来戳打我。秋菊丫头,你要硬逼我给个说话儿,就别嫌大叔的话不好听……我叉开裤裆在院里站着,让你男人还我一脚吧。”由此可见,村长拒绝道歉的理由很简单,他一方面是“为公家办事”,公家会给他撑腰;另一方面村长今日道歉认错,将来威信何在,因此轮不到你“秋菊丫头”来兴师问罪。这也是乡土中国的经典做派。而秋菊与村长都生活在古老中国的秩序中,他们都对中国古老的乡村秩序是认可的。[52]
既然自个儿找村长要个说法无望,秋菊就走上了上访之路。上访又叫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运用写信和来访的形式,向上级机关或领导反映个人或集体的愿望、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揭发的行为和活动。一般来说,不能越级上访,而农民是当今中国上访的重要主体,且多采用上访的形式进行申诉、控告、检举和揭发。生活在西北农村、即将成为母亲的秋菊,虽然行走不便,但还是三番五次一级一级地上访,执拗而倔强地向村长讨要说法。秋菊首先去的是乡里的治安与民政办公室,公安李顺林进行了调解。调解,是传统中国解决纷争的有效方式。应该说,李顺林是认真负责的,刘恒形象地描写了李顺林高超的调解方法和技巧。他在办公室接待秋菊时,先提醒秋菊“说话没根可不行”,即不要乱说;待秋菊掏出诊断证明后,也不急着看,而是唠家常,套近乎,再告诉秋菊乡里确实有不让在承包地盖房的文件;等到秋菊气馁但不服输,越激动说得越利索的时候,则避其锋芒开始读诊断证明;最后了解到了打人事情的来龙去脉,才给秋菊做了一个了断:“打人犯法,骂人也不对么……这事咱们得处理。”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以政策法律为准绳,要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办理案件的具体方法是“三定三包”,即定办案单位、定办案人员、定结案时间,包调查、包处理、包做思想工作。刘恒描写李顺林做调解工作的方法与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基本是一致的。没过多长时间,李顺林就来到村长家,做起了村长和秋菊的工作。李顺林开门见山地道:“我看什么你的他的,吃点亏就吃点儿亏了,安定团结可最要紧的。咱不提谁对谁错,那些话留着下边说去,咱就说实际的。庆来的医药费由村里出,花多少报多少……我看也花不了多少(以抚慰的目光看着村长)。你是长辈,又是干部,人好歹让你给踢了,调养费和误工补贴你多少得掏点儿啦……二百块……这个数咋样?”这种话语和思维方式,按理来说是村长、秋菊能认同的,可谓八面玲珑、滴水不漏,对双方既有所抚慰也做了批评。但村长和秋菊并不领情,村长“扔下了簸箕,梗着脖子跳起来”;面对村长的死不认错,秋菊也一度“语塞,气得够呛”。既然双方互不服气,李顺林只得撂下一句狠话“不服归不服,定个时间,先把钱款结清了吧”。村长虽然不服,但到夜晚的时候还是想通了,“不花点儿钱,日后在村里站不住脚。咱理不输就齐了”,还是接受了李顺林的判决,赔偿秋菊200块。按理来说,调解工作到此就算成功结束了。可是,村长虽掏出了200块钱来,却没有直接给秋菊,手一扬,“将一叠票子扔在台阶下了”。显然,李公安想由村长掏钱向秋菊认错。村长认为拿钱可以,给说法是不行的。然而,秋菊并没像村长期待的那样低头捡钱,而是撂下狠话,转身离去。村长心里虽然知道大事不妙,但依然用尽量平稳的语调警告远去的秋菊:“你日后可别后悔!”事情发展到这里,我们发现乡里的民事调解并未成功,对解决秋菊与村长之间的纠纷、实现秋菊讨个“说法”的正义要求、实现西沟子村的人际和谐和稳定当地的社会秩序并没有什么成效,从而引发了秋菊日后没完没了的上访行动,这是相当符合村民上访的实际状况的。(https://www.daowen.com)
经过第一回合的较量,村长的霸道和无礼气得躺在床上养伤、老实本分的秋菊丈夫也打算明天“跟秋菊一块儿告他狗日的去”!在家人的支持下,秋菊搭乘老同学的拖拉机、挺着个大肚子来到了县城公安局。可见,不识字的秋菊还是清楚上访的基本门道的。当她“偶尔发现前后的排队者都带了材料”时,心里便觉得很不踏实。在法律面前材料和证据才是最有说服力的,单凭嘴巴讲未必能产生很大效力。于是,在跟队伍“前边的中年男人说了些什么”之后,秋菊“从队伍中匆匆忙忙地走出,笨拙地穿越马路”来到了代写书信的字摊,在弄明白告状的花费后,花了两只鸡的价钱(电影改为20元钱)写了份告状材料,要求追究村长的“故意杀人罪”。“两位例行公事的并非认真的民警”接待了秋菊,认为秋菊的这个“事情不大”,简单做了记录说核实以后再答复秋菊便算了事了,但秋菊依然“沉浸在独有的思绪之中”,觉得“这个理摆不平,我们的日子没法过。哪个有理哪个没理,老天爷他看着哩”!县公安局的调解工作还是蛮有效率的,李顺林不久就找到了村长,拿着张纸向村长传达了县公安局“双方多做自我批评,求大同,存小异”的裁定精神,比比画画中似乎在说服村长。村长觉得好笑,既认为秋菊“跑了趟县城就弄来个这”,又觉得这丫头片子“想毁了我她就闹了个这……”,有事应该在乡里解决,“凭啥跑到县里臭我的名声”?说实在的,按民间的传统和习惯,民实在是不应该告官的,这样做既损了官的面子,也令其失了威信。总而言之,秋菊去县里打官司的行为纯粹是到县里坏他的名声,是把村长的面子给彻底地毁了。在村长看来,“咱不要面子,咱要的是个威信”。这个难为了基层调解人李顺林,见村长的工作做不通,他只好自己花钱买了点心来到秋菊家,宣读县公安局的裁定书,并谎称村长“端了臭架子死活不肯自己来”,就让自己拿着他买的点心给秋菊家赔不是,以此给他下个台阶,也就是说“我替他给你赔不是了”。在乡村社会,这样的礼物来往是使人情关系融洽所必需的环节,其真实性是不言而喻的。在这个回合,李公安实际上已经放弃了自己所代表的国家的“理”,不得不按照村庄的“礼”来运作。[53]李顺林这样的调解方法也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万庆来就当面承诺:“真要这样,啥事都好商量。他是村长,我们能把他咋样?日后都得在一个村儿里过,往死里缠他也没我们的好儿么……县里定下的事,我们没意见……”可是,好景不长。秋菊知道礼品的原委后,果断地托人把点心还给了公安李顺林,这可气得李顺林托送回礼物的人传话“都是他娘的死心眼子,一条道走到黑的货(朝二顺子)。回去告诉你们村长,我李顺林从今往后不管你们的事了”!
这可让李顺林说到位了,秋菊确实是一个“死心眼子”,她“不信没有个说理的地方”,因为她相信说理的地方在公家、在上级,于是在县里的裁定书没让她得到自己想要的“说法”后,她再一次踏上了到市里上访的路途。“平静,倔强”的秋菊来到市里打官司,还是“有点儿茫然”的,幸亏有一个好心的店主从旁引路,她居然“干脆直接去找公安局长”,并“以胜利者的姿态”大摇大摆地回到了村里,刘恒笔下这个时候的秋菊“远远看去,进了村的像一只母兽”。秋菊看起来似乎威风八面,但这次上访的效果如何呢?丈夫庆来觉得“这回不管告成告不成,算最后一次吧”,因为村上的闲言碎语已经让他抬不起头了,使他觉得“杀人不过头落地,就是上头逼他认了错儿,他反过头来还不定咋整治咱们哩,咱好歹经济上不吃亏,不如见好就收,争那口闲气有啥意思”!这话说得非常合情合理,因为乡里是熟人社会,何况要得罪村长呢!不久,村长居然亲自登门给秋菊的丈夫庆来送来了市里的复议书,并且咄咄逼人地宣称:“我不怕你们告,咱是公家人,一年到头替公家管着好几百口子,吃苦受累上边都知道,他们不给我撑腰,看谁还给他们吆喝老百姓的啰嗦事!”村长之所以如此理直气壮,是因为秋菊打官司从乡里打到县里再打到市里的最后结果还是回到了原点,还是要村长赔偿200块钱了事。这就是说,乡里的调解和县里的裁决基本没错,那我村长也没错。得知这个消息后的秋菊气急败坏,气冲冲地找村长理论:“官司是我们打的,复议书咋跑到村长手里去了?”按照法律规定,复议书应当交送上访者本人,因此秋菊的质疑是对的,但村长依然霸道蛮横:“想不清的事多着哩。丫头,你左一趟右一趟,闹得我也想不清了。你是巴望人家把我枪毙了咋的?”秋菊这样的官司,市里的复议书应该没有大的问题,问题在于送达复议书的程序,当然更大的问题在于村长也是个“死心眼子”,于是事情至此依然难以了结。
应该说,上述三四个回合的调解处理依然是把当事人放在具体的私人生活场景之中,充分关注的是熟人社会的人情、面子、礼仪等各种复杂关系,应该算是特定场景中的纯粹的私人性的双方沟通而已,正如俗话说的“退一步海阔天空”。可是,这场官司的两个主角都不是“省油的灯”,彼此互不相让,因此依然处于胶着状态,难解难分。而秋菊呢,依然咬紧牙关,砸锅卖铁,踏着雪野,翻山越岭,转车倒车,再一次来到了市公安局,向局长质疑复议书的不合理。复议书不合理,那就需要走复杂的民事诉讼程序了。我们知道,民事诉讼程序分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一审程序起诉,二审判决裁定,即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对此如有意见,还可以申诉。在民事诉讼中,大都由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但也可由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秋菊告村长打人的官司就是委托代理人——市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吴律师代理的。虽然吴律师接待秋菊的时候“似乎完全沉浸在他手头的工作中,查资料,记卡片”,漫不经心直到后来才把“注意力完全转移过来”,“像个猎手一样紧紧盯着秋菊”。在吴律师的推动下,秋菊所打的官司才逐步推动,有了一定的起色。吴律师打电话给当事人秋菊,要她到城里审判庭打官司,不料坐在被告席上的居然是两位警察,其中一位还是“衣冠楚楚、神态平静、含而不露的严局长”,这令秋菊“惶惶不安”:“你让我告公安,还不毁了我呀。”秋菊实在弄不明白:“我是跟村长打官司,咋弄成这样了?”而审判的结果依然是维持原判,此时秋菊“脸色苍白”,“愣愣毫无反应”,也无人能够“体味她内心的痛苦”。这件事情过后,上级领导还是很重视秋菊的官司,两位法院的人在风雪交加之中来到村里调查取证,让庆来到市医院拍个片子。不久,秋菊难产,村长带着十几个人抬着秋菊往卫生院送,在火把闪烁、飞雪狂舞的夜晚,众人吃力的喘息声、秋菊的呻吟声和村长发号施令的吼叫声混杂在一起,“这一切竟是万般和谐的了”。没有了官司的拖累,西沟子村看来一切风平浪静了。然而,就在秋菊儿子的满月酒席上,李顺林却带着“两个陌生的民警”把村长带走了,秋菊所打的官司至此终于画上了完美的句号。然而,面对这样的结局,以为“都了啦”的村长还是被带走,不过此时的他依然“竭尽全力保持自己崩溃的尊严”;而一而再、再而三打官司的秋菊更没想到这样的结局:“我们打官司是图个公平,可没说送他坐牢呀!”“……我生孩子,他帮了忙,两家儿扯平了……你们要硬抓他走,把我也抓去吧!”秋菊是缺乏真正的法律意识的,法律只认铁一般冰冷的事实,哪会顾及温馨的人情礼节!所以,秋菊呼天抢地地要求不要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不可能的。既然村长、秋菊在调解阶段多次不服有关裁定和复议,法院只能根据万庆来遭受轻伤的法律事实予以刑事裁决,对当事人村长实行行政拘留,这是合乎司法裁决的真实性的。法院的这种裁决可以“平衡各种利益,化解矛盾甚至冲突,避免大动乱,是任何国家求得和平、稳定、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无疑是大好事”[54]。
总而言之,刘恒通过秋菊打官司这样一个虚构的故事,在一个假定性的艺术情境之中,真实地再现了当代中国“民告官”之类民事调解和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和进程状况,这显然是以假为真、假中见真的,使得艺术虚构与生活真实达到了有机的结合和统一。虚构编撰的艺术情境只要符合客观的或主观的事理逻辑,哪怕其时空、环境及人物关系的设定荒诞不经,也会在读者的心里唤起真实的幻觉。[55]因此,我们观看《秋菊打官司》时,虽然对秋菊的行为举止感觉好笑,但她执拗的打官司的行为合乎人情事理,而贯穿始终的矛盾冲突又是那样单一、集中而鲜明,能够让人如临其境并生发出诸多联想,就好像逼真的生活一般,具有令人感动的真实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