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哪些主体负有报警的义务?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监护人、学校、社会都具有为青少年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防止青少年受到侵害的义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当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若以上主体不履行报告义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被教唆、胁迫、引诱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对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
原生家庭的环境对于青少年世界观的构建与人生观的形成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父母应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引导未成年人形成健全的人格、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调了监护人应当承担起更多的家庭责任与义务,其中就包括发现未成年人被教唆、胁迫、引诱而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报警义务。家庭成员是对青少年行为和性格影响最深的群体,父母对子女的了解使得父母的教育指导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也使得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发挥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作用也是预防和矫治青少年不良行为最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其中既包括教育青少年知法、守法的义务,也包括发现未成年子女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后的报警义务。若监护人消极履行包括报警义务在内的监护义务甚至本人积极实施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严重者可能面临监护资格的撤销。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但也因为聚集了大量尚未形成稳定是非观的未成年人而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高发地。为此,学校应当加强系统全面的思想素质培养和法治教育。学校及教师应当对此类问题多加关注,及时将不正之风扼杀在摇篮里,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学习环境。实践中还存在一部分学校由于重视智育忽视德育、保全学校名誉等原因,对学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即使发现学生受人教唆或被人胁迫而实施不良行为,也不愿意报警。尤其是当教唆人或胁迫人也是在校的未成年人时,学校会以“不耽误学生前途”为由,希望学生和家长私下和解,无形中助长了校园内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学校不应该仅是提供知识教育的场所,也应该是对青少年进行帮助和矫正偏差行为的地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二条赋予学校报警义务,规定学校及学校教职员工消极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如果情节严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这是希望发展以学校为核心、教师为纽带的校园救助模式,以此达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https://www.daowen.com)
除了家长和学校,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也是巨大的。根据一项调查报告,1514名受访学生中,就有近六成的受访者生活在能接触到网吧、台球室、洗浴中心等场所的社区中,还有39.76%的受访者表示社区中有歌舞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除此之外,传统媒体与互联网络等空间也是引发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高发地。 (1) 这些场所犯罪频发,未成年人很容易受其不良影响,从而实施不良行为,甚至进一步发展为犯罪行为。作为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场所和家庭生活单位的聚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主体一旦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强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报警义务代表着社会主体对青少年的重视与关怀,也为维护社会秩序尽到自身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