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受到教唆人或胁迫人的威胁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公安机关是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专门机关,对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负有重大责任。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也是容易受到外界伤害的弱势群体,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威胁、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当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向公安机关反映相关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到现场,依法查处或采取急救措施。如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就应当及时采取足以消除其威胁的有效措施,如立即对未成年人将要或者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进行制止,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人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必要的控制,派出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等,以切实保护其人身安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被教唆、威胁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特别是重点时段和重点地区,确保警力部署到位。如果发现流浪未成年人被教唆、胁迫或引诱,要将其送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必要时要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若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网警要追源头,整顿违法违规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净化网络环境。
一些娱乐场所是社会不良分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地。若未成年人在网吧、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受到了教唆或威胁,公安机关有权进入娱乐场所进行调查,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可拒绝、阻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权查阅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公安机关若发现娱乐场所人员有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行为,应当对有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https://www.daowen.com)
若发现有黑恶势力教唆、胁迫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1)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2)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3)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4)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5)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若公安机关在调查时需要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如果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可以请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学校教师或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