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哪些矫治教育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下面结合具体案例,分述如下。
(1)予以训诫
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尚不成熟,有时无法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后果。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也有其监护人监护职责和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法律不苛求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承担和成年人相同的刑事责任,但也绝不可能放任严重不良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公安机关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挽救、感化失足的未成年人。
2018年,广西某中学的学生谢某和李某发生口头争执,两人约定地点要打一架。谢某叫上朋友张某帝、张某华、丘某、卢某、张某龙,李某叫上朋友黎某良、黎某剑、钟某铭和小斌、小洋、小珊,带上铁棍等工具赴约。最后,双方打架斗殴造成了5人轻伤的后果。公安机关抓获了聚众斗殴人员,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张某帝、张某华、丘某、卢某、张某龙、黎某良、黎某剑、钟某铭已经成年,检察院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谢某、李某、小斌、小洋、小珊还未成年,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一放了之,很多未成年人第一次实施打架斗殴等严重不良行为之后,由于他们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也没有被父母管教,他们对严重不良行为仍然不当回事。如果不让他们认识到错误,反省自身,以后可能还会再犯这类行为,酿成更大的悲剧。当地公安机关联合检察院对这几名未成年人进行了训诫教育: “中学生应当好好学习,将来为国家、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你们却胡作非为,给社会、给他人带来这么大的伤害。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今后做一个遵纪守法、孝敬父母的好孩子。”此外,当地公安机关还与家长、学校定期沟通,用回访的方式观察他们的行为纠偏程度。
2019年,某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某中学校园外有学生手持砍刀挥舞。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确实有学生携带砍刀,造成路人们的恐慌。民警将该学生制伏并收缴了刀具。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这把砍刀是该学生从网上购买的,在校园外挥舞是为了向同学炫耀,并没有伤害他人的目的。但在人员密集处携带管制刀具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所以公安机关对该学生进行了批评训诫,为其讲述《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训诫,既要告诉未成年人这样的行为是错误的,责令未成年人不得再犯,也要进行一定的普法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2)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如果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损害了他人、社会的利益,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未成年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赔偿损失。
(3)责令具结悔过
具结悔过是一种非刑罚处理方式,是一种反省自己的言行、回忆检查自己思想的一种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同学之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未成年人在写悔过书时,要写清楚悔过的原因,公安机关要将悔过书存入卷宗,以备查阅。
(4)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公安机关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未成年人在被训诫、写悔过书时,虽然当场表示要改过,但不排除一部分未成年人依然再犯。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对未成年人观察一段时间,责令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报告近期的活动情况,防止未成年人再犯。
(5)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未成年人不宜进入酒吧、网吧和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未成年人社会经验尚不足,防范能力不强,进入上述娱乐场所很容易被一些图谋不轨的成年人教唆、欺骗和诱惑,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17岁的梁某生活在单亲家庭,由于家庭贫困,她高中没念完就辍学打工,但是微薄的收入根本不够照顾妈妈和年幼的弟弟。在高收入的诱惑下,梁某去了一家歌厅应聘,被经理靳某看重,成为陪侍女。为了控制像梁某这样的女孩,靳某对她们的一举一动进行监视,动辄恐吓和打骂等。2018年的某一天,梁某不堪忍受靳某的殴打,选择自杀结束了生命。一个花季的女孩就这样深深陷入了泥沼,实在令人痛惜!
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一些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的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但是仍有一些黑网吧、黑酒吧为了非法牟利而漠视法律法规,没有尽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义务。公安机关除加强对这类娱乐场所的监管外,更是要提醒未成年人谨慎交友,不要进入一些不适宜青少年的娱乐场所。
(6)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除了教给学生必要的学业知识和技能,还应当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发展状况。每个学校都应当设置相应的心理辅导室,在心理辅导的过程中,心理教师必须对学生、家长的隐私问题保密,这是心理辅导教师的职业伦理规则。
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往往生活在离异家庭或是留守家庭中,或者经历过父母的冷暴力、虐待,这些经历给他们的心灵造成了创伤。因此,心理教师必须谨慎处理这些问题,与学生建立起信任,做好疏导心理的工作。当心理辅导教师发现学生有自杀或者伤害他人的倾向,应当立即请学校和学生家长介入。
(7)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社会服务是塑造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体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的有效方式,能够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引导青少年积极向上。在开展社会服务的过程中,要注重青少年之间的差异,尊重他们的个性化需求,在社会服务的过程中给予青少年必要的帮助,让他们在实践的过程中提高社会适应性。有相当一部分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生活在缺少呵护的家庭环境中,如父母离异,留守农村,或者父母对其放任不管,实施专横粗暴的教育方式,青少年在心理急剧变化的阶段没有得到很好的引导。有一部分学校和教师片面地追求学生的应试成绩,忽视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道德教育,许多青少年在德育和实践经历的缺失下行为出现了偏差。
此外,社会服务活动不同于传统说教式的教育,旨在让未成年人在实践中增强社会适应性,挖掘自身的潜能,融入同龄人群体中。青春期是个性形成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应当重视青少年的精神需求,让他们感受到被理解、被尊重、被需要、被关怀。有的青少年由于没有受到良好的引导,产生了沉迷网络、赌博等不良的嗜好,有的青少年也想戒掉这些不良行为,但就是控制不住自己,而社会服务活动能够转移青少年的注意力,让他们在实践的过程中发展积极向上的爱好。
(8)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社会观护制度,是指对罪错未成年人采取非监禁措施,将其交由专门的社会观护机构,接受专门人员辅导、监督、观察、矫正、保护、管束的制度。这一制度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既有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束和矫正,也保障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使得未成年人更容易回归社会。对有罪错的未成年人实施严厉的监禁惩罚,未必能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还有可能适得其反。这是因为,一方面,将罪错未成年人处以监禁,会让他们被贴上犯罪的标签,不利于他们再次融入社会;另一方面,在监禁的环境中,有可能会出现交叉感染。因此,社会观护制度是国际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联合国肯定了社会观护制度的积极意义,支持将涉罪未成年人交由社区进行矫治。很多国家已经建立了社会观护制度。如英国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措施包括行为计划令、社区服务令、观护中心令、社区感化令以及移交令,各个观护机构有着明确的分工,又相互协调,以预防犯罪为目标,坚持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根据不同未成年人的特点实施观护措施。美国的社会观护制度起源于1825年的少年庇护所,强调以教育感化措施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中国目前在这方面也已作出积极的工作探索。上海市长宁区在青少年司法保护的探索上走在了全市前列。20世纪90年代,长宁区就率先成立了未成年人帮教考察基地,开创了社会观护的先河。2012年成立了未成年人阳光观护基地,有效解决了流浪人员的社会观护问题。随着经验的积累,我国的社会观护制度越来越专业,运作体系越来越健全,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股重要社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