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具有哪些情形的,可以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专门学校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中期,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齐曾创办的半学习半劳动孤儿院。专门学校在我国有六十多年的历史,它们秉承以教代刑的理念,是矫治青少年严重不良行为的重要措施,在青少年司法体系中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我国专门学校是由工读学校演变而来的,工读学校由于其“半劳动半学习”的性质而得名。 1955年,北京成立了第一所工读学校,此后,各大城市也纷纷建立。2006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工读学校的称谓修改为专门学校,因为工读学校的概念具有标签化效应,不利于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帮扶。专门教育学校并不是监管改造场所,让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学习的主要目的也不是惩罚,专门教育属于一种特殊教育形式,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专门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特点,开展法治教育和适当的职业教育,让学生学到有用的技能,以更好地融入社会,自力更生。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专门教育学校坚持“挽救学生,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的方针,承担起教育和矫正功能,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其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挽救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使他们能够改过自新,在未来能够适应社会,融入社会。
第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其监护人或者学校无力管教、管教无效的,可以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三,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专门教育学校94所,上海有12所,教职工数423人,位居全国前列。 (3) 上海市在专门教育方面走过了几十年的历史,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上海彭顺中学是上海最早的专门教育学校之一,彭顺中学的课程以思想政治和法律教育为主,也开设语文、数学、英语、化学等基础课程。彭顺中学还与职业学校合办职业高中班,开设了旅游英语、物流管理、高星级酒店运营与管理等职业课程。校长陈健指出,学校的目标就是让孩子成为一个健康、快乐、诚信、善良的人,学会思考、学会审美、学会感恩、学会做人。
有研究者调查了1514位在专门教育学校学习的学生,当被问到“更喜欢普通学校还是专门教育学校”时,有34.35%的人表示都喜欢,17.31%的人表示更喜欢原来的普通学校,22.19%的人表示更喜欢专门教育学校。在师生关系方面,接近60%的学生与原来普通学校老师的关系一般,有11.62%的学生与老师的关系是对立的,而在与专门教育学校老师的关系上,有47.42%的学生与老师关系好,48.61%的学生与老师关系一般,与老师关系对立的只占1.06%。生活在成都市的14岁小严 (4) 曾经是一名问题学生,他经常逃课、通宵上网、染上烟瘾、在学校欺负同学。小严说,他也很想改掉这些不良的行为,但每次都管不住自己,于是,他主动向父母提出去专门学校学习, “想找一个能管住自己的地方”。记者在与小严交流的过程中了解到,小严与父母关系极其不和谐,经常与父母冷战,每次看到父母的愁容,小严也检讨过自己,但每次都控制不住自己再犯。进入专门教育学校之后,小严却很快适应了新的生活,专门学校的徐老师说: “小严对老师很尊敬,很有礼貌。”张老师说: “他自制能力差,容易受外界环境影响。他跟我很投缘,很聪明,相信问题不会很大。”
由此可见,专门教育对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良好人际关系的形成具有积极意义。有的未成年人在出现违纪行为后,受到了老师的漠视和同学们的疏远,人际关系变得紧张,在这样的状态下,未成年人学习兴趣下降,更加趋向于结交一些同样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朋友,违纪的频率越来越高。而专门学校就仿佛是罪错未成年人的净化器,可以做到对症下药,针对不同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矫治措施。此外,专门教育学校对于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来说是一个全新的环境,相当于一个新起点,让其在新环境下反省自我,改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