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可以采取哪些矫治教育措施?

57.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所在 学校可以采取哪些矫治 教育措施?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重要场所,负有引导未成年人形成健康、积极的心态,矫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责任。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要求,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包括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学校在重视智育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许多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被忽视,从而导致其行为出现偏差。及时发现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辅导,给予未成年人正确的引导和足够的关爱,能够有效消除严重不良行为的隐患。学校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是家长和学校共同的责任,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如果未成年人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更不能侵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有的教学管理人员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放任、排斥的措施,比如对未成年人逃课、逃学的行为听之任之,让未成年人单独坐一个位置,甚至勒令未成年人退学。这样只会让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愈演愈烈,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对于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可以根据校规实施合理的处分,实施处分要严格按照程序,不得滥用处分的权力,剥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予以训导,责令其遵守特定的规范、参加专题教育或校内服务活动,也可以要求未成年人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可以成立帮教小组,针对未成年人的问题制订改正计划。帮教小组应当由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知识的人员或社工参加。改正计划应当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且具有针对性。未成年人身心处于发展中,可塑性强,这样的心理发展特点使得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也容易接受教育矫治改过自新。如果放任不管或者干预不当,心理行为偏常很有可能继续严重下去,导致实施犯罪甚至成为累犯、惯犯。学校可以实施适当的教育惩戒权,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师在日常教学管理中,可以当场实施下列惩戒措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若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学校可以实施下列惩戒措施: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