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过程中负有哪些责任?
家庭应当是青少年的保护伞,是可以依靠的温暖港湾。和谐的家庭氛围能够使青少年拥有积极向上的心态,使他们充满活力和创造力,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却存在许多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现象。有关调查报告显示,有12.2%的在押未成年犯的父母对他们不管不问,有25.2%的在押未成年犯受到父母的暴力,有30.8%的在押未成年犯是留守儿童,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长大,有16.8%的在押未成年犯成长在离异家庭,没有得到合理的关心和爱护。由此可见,消极的家庭环境是导致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 (2)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本应受到亲情的呵护,享受青春与成长的过程,但父母在成长中的缺席、压抑的家庭关系、放任的教育,让一部分未成年人在被漠视、被打压中受到了伤害,本该张扬的青春失去了色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遵纪守法、以身作则,提供正确的行为举止。在未成年人接受矫治教育措施的过程中,其监护人仍然是接触最密切的人。在这个关键阶段,未成年人会陷入深刻的自我反省中。如果监护人能够做到遵纪守法,提供正确的行为举止,就能够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产生积极影响,促其走上正确的道路。
(2)监护人应当积极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在配合学校、社会机构和公安机关实施教育矫正措施的过程中,监护人应当关心未成年人在这一阶段的心理变化和思想、道德状况,避免其产生逆反和对抗情绪,及时与未成年人沟通,并给予正确的指导。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尚不成熟,容易被外界的信息和他人的行为所影响。父母是和青少年接触最密切的人,青少年往往会模仿父母的行为,价值观的形成也与父母的言行有很大关系。
杨某是一位16岁的男生,他的父亲经常赌博,每次输了就喝酒、发脾气,打骂妻子和孩子。在父亲的影响下,杨某很快沾染上赌博、喝酒的恶习,学习成绩一路下降。杨某的父亲批评他时,杨某理直气壮地说: “你自己都抽烟喝酒打牌,还来管我?”张某的父亲在一家工厂上班,父亲经常从工厂拿东西,还让年幼的张某用书包把工厂的东西装回家,每次拿了东西,父亲就会夸他顾家,有本事。渐渐地,张某形成了经常拿别人东西的习惯。上中学之后,张某从顺手牵羊发展到有谋划的盗窃,为了和朋友吃喝玩乐,张某两年内实施盗窃二十多次,金额达两万多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子女会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父母的影响,父母的行动比言语更具有说服力。当父母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就算不特意去教,子女也会以父母为正面榜样,实施正确的行为。如果父母自己有不端的行为,即使三令五申,子女也不会听从。上述两个案例都印证了这个道理。
(3)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社会机构和公安机关实施教育矫治措施,不能放任不管,妨碍有关机关实施教育矫治措施。具体如下。
第一,当公安机关对于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责令赔礼道歉、具结悔过、报告活动、行为矫治、参加社会服务、接受社会观护等矫治教育措施时,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未成年人的行为和悔过状况。监护人不能仅仅口头答应,回家后依旧置之不理,更不能包庇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当公安机关要求监护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时,不得拒绝和推脱责任。
第二,监护人应当尊重学校教师正当的教育惩戒权,不能过分溺爱孩子,因为教师实施正常的教育惩戒就提出不满,监护人要监督未成年人参加学校特定的专题教育和校内服务活动,配合学校专业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三,若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学习后,监护人也不应该抱着“让学校去管教,我就不用操心”的心态,而要经常与学校教师沟通,定期看望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了解未成年人的矫治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