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决定将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的法律主体有哪些?
有权决定将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的法律主体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有权决定将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的法律主体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二者按照相应程序可以作出将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的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的机构或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分为中央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两类。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分为省、市、县三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建立,受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的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作为法律主体有权决定把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但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下。
第一,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即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3)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4)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5)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6)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8)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第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四,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须经由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第五,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具体的案例中是否对未成年人采取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具有自由裁量权。可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情节轻重、是否存在特殊事由等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可作为法律主体决定将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但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是:第一,未成年人存在法定的情形: (1)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2)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第三,公安机关须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作出此决定。第四,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就是否对未成年人采取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可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情节轻重、是否存在特殊事由等具体情况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