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门学校”?它与普通学校有哪些共同点和不同点?
专门学校是国家用来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场所。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就“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四十七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专门学校与普通学校有以下七个不同点。
第一,专门学校双重化。
专门学校具有教育和矫治的双重功能,既是义务教育的特殊学校,又是矫正不良行为、预防犯罪的特殊场所。专门教育不仅是一种义务教育,而且是一种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教育,矫治功能是专门学校与普通学校的根本区别。
第二,招生对象明确化。
目前,专门学校在校学生类型部分不属于罪过未成年人。现在的在读学生主要包括四类:(1)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2)品德或行为偏常的学生,通常称为“托管生”;(3)学校的双差生,即品行差、学习差;(4)职教生,向社会招收符合条件的进行正规的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
第三,入校程序司法化。
专门学校大多实行“三自愿申请”的招生办法,即学生入学要经过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原先所在学校三方的自愿申请并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
学生入学方式的被动性、非强制性等特点造成了专门学校发展的诸多困境,这是当前制约专门学校教育发展的瓶颈。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将入校程序司法化,探求检察机关介入、司法局参与的入学方式,增强强制性入学规则,降低学生和家长的选择性。
第四,教学内容全面化。
专门学校的教学内容既要有普通学校的基本课程设置,又要兼顾特殊教育矫治未成年人。这里的特殊教育包括但不限于文化课、思想政治课、普法宣传课、心理辅导课、职业教育。专门教育要明确定位、凸显特色,立足转化、强化矫治,依法实施、保障权益,确保他们在矫治转化过程中身心得到健康发展,步入正常的社会化成长过程,重返普通学校学习课堂。
心理辅导在未成年人教育中也是不可缺少的。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和社会性的发展与其身处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特别是在专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他们心理上需要更多的支持和照顾。对于这一问题,实践中不仅会开设针对性的矫正课程,还提供心理辅导支持,从教育领域和心理层面纠正学生的行为。
第五,学校师资专门化。
专门学校内的教师,大部分可以教普通学校内的学生,但普通学校内的教师,却不一定教得好专门学校内的学生。除普通的文化课教学要求外,这些教师还需要深入了解学生们的内心世界,充分掌握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真正做到“因材施教”。
第六,规制管理严格化。
区别于普通学校,专门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更加严格。从制度上看,建议进行军事化管理,运用带有规训性质的挽救机制,改变他们的行为,令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需要注意的是,专门学校的严格必须是合理范围内的,要避免极端。专门学校在功能性上更多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严格的管理制度是为了帮助解决学校和家庭教育的不足,矫正不当行为。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必要的规训是不可避免的,但涉及如何对待学员人身安全的问题和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罚时,必须保证在合理范围内,不能因为是不良行为就一味加以处罚,切记不能虐待和使用暴力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第七,转出程序精准化。
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转出专门学校,重要性相当于普通学校的毕业,是学校教育中最重要的一环。只有把握好这一程序,才能最终发挥好专门学校的作用,确保从这里走出的学生都是达到矫治效果、能够正常回归社会生活的。
专门学校与普通学校有以下两个相同点。
第一,都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由此可知,学校,不论是专门学校还是普通学校,都有保障公民受教育的义务。因此,专门学校和普通学校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只不过是因为专门学校针对的对象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且专门学校拥有普通学校所没有的矫治功能,所以将两者区别对待,有利于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
第二,都具有特定的教学内容与教育方法。
为使学校能够正常运行,需要学校制定一套规章制度,保证学校的管理秩序运行良好。教学的展开需要学校明确教学科目和教学内容,然后招聘对应专业的老师上课,不论是专门学校还是普通学校,老师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教职工,面对教学科目都有自己的教学方式,因此,专门学校和普通学校都有特定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