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学校应如何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

64.专门 学校应如何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矫治 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首先,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需要尽快发展和完善专门学校,确保专门学校能够有能力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

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功能定位在于:通过专业方式方法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包括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法治教育等;阻断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交往,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家庭监护的缺陷或不足,促使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的社会化过程。

其次,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

第一,道德教育。专门学校是道德教育的重要课堂。在未成年人教育矫治阶段专门学校的教育在学生道德品质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教育矫治措施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应发挥正面的影响作用,抑制社会生活中许多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有效规范未成年人的道德行为。

第二,法治教育。学校、家庭、社会等方面对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重视不够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在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的学生需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接受法律知识的熏陶,信仰法治、遵纪守法、健康成长。让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法治教育要回归学校素质教育和健全人格塑造的本源,打造立体法治教育,在开展以学生自我保护安全教育的同时,逐步添加以规则、平等、行为责任意识、诚信为导向的法治观念教育。法治教育侧重指引在校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规范日常行为和预防受到非法侵害,要强调事后的依法追究,要有意识地宣传一些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要注重划分受教育层次和有针对性精选法治讲座内容;注重不同年龄段的特性和教育顺序性,分清层次,因材施教。

要丰富法治教育的教学形式和内容。根据学生特点,做好法律报告会、模拟庭审、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咨询、宣传板报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学生做法律教育中的主角。另外,积极发挥公检法等专业机关的作用。签订共建协议,由当地的公检法等机关派出专业人员,承担对未成年人宣讲法律、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治教育、协助对学生不良行为矫正等工作。对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心理健康教育。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很容易伴随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如果专门学校心理教育引导不够,心理教育老师缺乏,学生一旦有心理问题,无法及时得到疏导。因此,在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需要得到重视。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青少年应配合心理老师的引导,通过学习和成长逐渐建立和完善良好人格,形成积极的自我认知,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法律意识,学会用科学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感受、情绪和愤怒。教师应帮助青少年选择健康积极的书籍和娱乐方式,多交益友,培养积极向上的兴趣爱好,增强自信心,在心理上树立起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提高认知水平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第四,职业教育。专门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教育,使其在接受一定期限的专门教育后顺利融入社会生活。职业教育与基础教育同样重要,可以防止职业技能培训的缺失导致接受过教育矫治青少年不能充分就业。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就业需求差别各异,需要满足和适应他们就业和融入社会生活的需要,同时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也亟待加强完善,校企结合是对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教育,提高专门学校未成年人职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按照学生的具体情况,安排相适应的培训课程,进行不同的技能培训,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掌握一技之长,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质量事关亿万青少年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事关民族未来。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统一实施的具有普及性、强制性、免费性的学校教育,是提升国民素质的基础、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支持义务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结束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仍须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1) 路琦、胡发清:《创新社会管理视角下青少年群体教育服务管理实证研究——以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为研究对象》,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1期。

(2) 路琦、胡发清:《创新社会管理视角下青少年群体教育服务管理实证研究——以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为研究对象》,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1期。

(3) 《201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会报》,载教育部官网2020年5月20日,http://www. moe.gov.cn/jyb_sjzl/sjzl_fztjgb/202005/t20200520_456751.html?from=groupmessage。

(4) 《为管束自己成都一男孩主动上工读学校》,载搜狐新闻2005年8月31日,http://news.sohu.com/20050831/n226830840.shtml。

(5) 李贞:《多方合力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9年12月9日,第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