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的羁押、管理和教育与成年犯有什么区别?

80.未成年犯的羁押、 管理 教育与成年犯有什么区别?

未成年犯的分押分管和分别教育制度是对待我国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理应更多地考虑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对其进行分押分管和分别教育。从法律发展的角度而言,分押分管与分别教育制度源远流长,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其刑事司法实践上实行了该制度。早在1985年,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北京规则)在其第五部分监禁待遇中就对此进行了规定,根据其规定,被监禁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开关押。我国也是该公约的参加国。此后,我国陆续在多部法律中规定并完善了该制度。在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开羁押。此后于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则将其进一步扩充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和分别教育。在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三条中,又对该原则进行了重申。而且,为了配合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文件,对未成年在押人员分押分管及分别教育的制度的工作开展进行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首先,被逮捕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该原则虽在多部法律文件中被反复强调,但根据对办案检察官和警察的访谈,实践中仍然存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合关押的情况 (8) ,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由于资源有限,特别是在共同犯罪中涉及未成年人数量较多时,由于关押未成年人监室的数量有限,在我国的基层看守所中,通常只有一两个专门用于关押未成年人的监室,而同案犯又不能被关押在同一个监室,由此造成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合关押的局面 (9) ;二是人员专业性存在不足,在我国很多地区都没有配备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羁押管理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形成专门的管理制度,从而导致了混合关押的局面。 (10) 为解决该问题,应明确基层看守所中确有专门用于关押未成年人的监室,对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逐步增加监室的数量,还可探索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看守所,以解决资源有限的问题。此外,应当提高基层看守所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以实现专门人员负责未成年人关押管理。

其次,还应对未成年在押人员进行分别管理。对此,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各地通常会在管理标准上对未成年在押人员有所降低,相对于成年在押人员而言,未成年人的生活标准更高,有些看守所还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一些特殊的、更为柔性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但总体而言,我国还未形成针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专门管理制度,未成年犯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从而造成了一种分押却并未分管的矛盾局面。对此,我们应当探索针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专门管理方式,与心理学、犯罪学等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共同建立健全适合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管理制度。要将分别管理落到实处,建立未成年在押人员一日生活规范,根据需要增加学习、放风、休息、文娱时间 (11) ;由于未成年人尚处于身体发育期,因此有必要改善未成年人的伙食,优化膳食结构;加强对未成年关押人员的心理辅导与文化建设,以帮助他们重塑正确的观念,早日重归社会;此外,还应对未成年在押人员之间的相处作出规定,以构建良好的互动关系,避免未成年在押人员之间的不良影响与身体伤害。

最后,在分别教育方面,我国近年来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格外关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贯彻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方方面面,在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教育方面,各地都有着一定程度的重视。具言之,在内容上,各地将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普法教育、技能培训等内容都纳入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教育工作中,目的是为未成年在押人员重塑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建立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法治观念,将他们改造为思想端正的守法公民,但在实践中,这些教育内容总是难以真正地被传达,且与成年关押人员的教育内容总是混为一谈;在人员配置上,大部分看守所都配备、安排了人员对未成年在押人员进行教育,但这些人员大都是看守所的普通工作人员或民警,缺乏专门的人员配置;在教育方法上,大部分看守所都采用了个别教育与集体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但大部分的教育方式都比较呆板僵化、流于形式。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应当对在押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教育的内容安排、人员配置以及教育方式均进行改善,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从而真正落实对在押未成年人的分别教育。

未成年人尚处于个人成长的特殊阶段,在这一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身体与心理均有着很大区别,未成年人的生理需求与适应社会期待的自我调整能力有着明显冲突,这些冲突具体表现在:精力过剩与支配能力弱、好奇心强与认知水平低、兴奋性高与自控能力差等, (12) 针对该特点,应当在刑事司法政策的方方面面都体现出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对未成年关押人员实行分管分押与分别教育,既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犯的特殊司法关怀与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又有利于未成年犯健康成长,早日重归社会,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而不是破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