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涉罪未成年人还可以再接受义务教育吗?

83.未完成义务 教育的涉罪未成年人还可以再接受义务教育吗?

对于该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接受义务教育对我国公民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以及须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其中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我国现行《宪法》早在1982年就对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1982年《宪法》颁布四年之后,我国又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对我国公民的义务教育权利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根据2018年修正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除此之外,在2019年开始实施的《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中又再次重申了义务教育的不可替代性,该规定明确,除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组织学习替代接受义务教育。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无论是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教育还是社区矫正机构的教育都无法替代学校义务教育,因此,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涉罪未成年人可以也应当再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教育是一个国家的百年大计,从国家发展的角度而言,义务教育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存续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我国之所以如此强调义务教育的重要性,乃是因为义务教育对国民基本素质的养成和民族国家的认同具有无可替代的积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教育工作,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018年9月10日教师节当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

在我国,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普及性及免费性等特征。 (13) 其中, “强制入学”是义务教育最为突出也是最为典型的特征,也点明了义务教育的“义务性”。相对于非义务教育而言,无论从个体自我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乃至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来看,义务教育都意义非凡,特别是对涉罪未成年人而言更是有着重要意义。首先,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人而言,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可以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奠定文化基础。通过义务教育,涉罪未成年人得以重塑正确的三观,培养法治观念,使之成为一个能够在社会中生存、生活与发展的人。其次,对于社会而言,涉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也有着重要意义,对这些未成年人而言,义务教育是未成年犯管教所教育与社区矫正机构教育的接力棒,教育不可能一蹴而就,义务教育可以大大降低未成年犯的再犯可能性,使未成年犯重归正轨,对于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最后,对于国家而言,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稳定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降低犯罪率和社会主义建设, “少年强则国家强”,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继续受教育权对于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也有着重要作用。

统计,高达90%的未成年犯为非在校生 (14) ,我国虽在多部法律文件中反复重申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但现实中仍有很多未成年人由于教育体制、教育管理、家庭教育或社会不良影响而未接受过义务教育,这部分过早失学的未成年人,因认知能力及辨别是非能力尚不成熟,他们过早流入社会,缺乏管理,极易遭受社会的负面影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究其原因主要是学校的教职工推卸责任、监管部门对学校教育的监管不力,以及家庭极度贫困或者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这部分适龄未成年人未能接受义务教育,因此,我们应当对当前的义务教育的方式与内容进行全面的改革。改变义务教育一味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现状;还应当对义务教育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使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真正能够实现惠及全民;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均衡教育资源,减小义务教育的地域差距与城乡差距。

正如我国《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那样,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每个适龄未成年人都应当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老师不仅要教授文化知识,更要以言传身教担负起育人的责任,学校是一个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的必由之地,也能帮助未成年人自幼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与道德观念,因此,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涉罪未成年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他们的权利,更是他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