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管教所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起到什么作用?
根据我国《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监狱的一种类型,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据此,未成年犯管教所是指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执行刑罚与接受教育改造的场所。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我国刑罚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所谓特殊预防,简言之是指防止犯罪人再犯罪。一般预防分为积极的一般预防与消极的一般预防两种。所谓积极的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处以一定的刑罚,以事实证明刑法规范的妥当性,增强国民的规范意识,唤醒国民对法律规范的忠诚与信赖,实现一般预防。而消极的一般预防则是指通过对犯罪人课以刑罚从而威慑一般人使之不敢犯罪。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在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中所要发挥的便是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
一般认为,特殊预防目的有赖于刑罚的保安功能、威慑功能以及再社会化功能加以实现。
第一,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保安功能。刑罚的保安功能是指限制、剥夺再犯条件的可能,即通过适用刑罚,可以从外部来限制、消除犯罪人再次犯罪的条件,使之永远或者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再犯。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保安功能主要表现在,通过使少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中接受一定期限的管理和教育改造,从而限制和剥夺少年犯在一定期限内再犯的条件。(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威慑功能。刑罚的威慑功能主要是指通过适用刑罚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痛苦,使其认识到,犯罪后的刑事责任的不可避免性与严厉性,从而使其不敢再次犯罪,重受痛苦处遇。通过限制未成年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及接受一段期限的教育改造,未成年罪犯认识到如果再次犯罪,必将承受剥夺性、限制性的痛苦,使其不敢再犯。
第三,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再社会化功能。刑罚的在社会化功能亦称教育感化功能,是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使犯罪人养成良好的规范意识,树立和强化对法律的信仰与忠诚,使其不愿再犯。我国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治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教育。”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七十二条也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监管未成年罪犯活动的监督,依法保障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和教学、劳动、生活秩序。人民检察院配合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政治、法律、文化教育,促进依法、科学、文明监管。”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再社会化功能主要表现在通过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政治、法律、文化教育,以及加强对于未成年罪犯的法治教育、义务教育以及职业教育使未成年罪犯重新建立对法律规范的信赖与忠诚,进而增强其规范意识使未成年罪犯不愿再犯罪。
第四,除了刑罚的保安功能、威慑功能以及再社会化功能,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具有其独特的功能。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八条也明确规定: “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未成年人的活动实行监督,配合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发现没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关押、管理或者违反规定对未成年犯留所执行刑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部门发现社区矫正机构违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一直以来,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的无区别关押造成未成年人的“二次污染”问题突出。未成年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是执行刑罚期间,由于与其他成年犯共处一室,很容易受到成年罪犯的影响,甚至学习成年罪犯的犯罪方法、技术以及动机等。这种无区别的关押环境无疑使得未成年犯的再犯罪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然而,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未成年犯应当与成年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并且通过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完善该制度的顺利运行。因此,通过确立未成年犯单独关押与管理场所避免了未成年罪犯受到进一步污染的机会,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