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机构有哪些加强法治教育和进行职业教育的职责?

85. 社区矫正机构有哪些加强法治 教育和进行职业教育的职责?

我国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制,其中处处都体现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而教育是感化与挽救的基础和手段,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感化与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因此,我们必须把“教育”放在涉罪未成年人矫正的第一位, “教育、感化、挽救”不仅仅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目的,更是国家、政府、司法机关、学校、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 “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治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教育”。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而言,对其承担法治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最主要机构无疑是社区矫正机构,除此之外,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家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也须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让未成年矫正对象重返正轨,需要各个机构与家庭的共同努力。

《社区矫正法》第八条对于社区矫正的工作作了以下总体布局:“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具体而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是负责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进行教育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是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的专门机构。 《社区矫正法》第十条就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教育职责作了相关规定,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为此,必须格外重视对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与职业培训,从而打造专业且规范的社区矫正工作团队。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相似的是,社区矫正机构也应当根据被矫正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落实相应的教育矫正方案,实现个别教育、因人施教。此处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性别、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日常表现等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法治教育、道德教育,以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此外,社区矫正机构还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帮助未成年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并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培训。

上海市的社区矫正机构还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以及日常考核管理等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分级矫正。其中,一级矫正对象每月须接受不少于1次的心理或行为教育以及不少于4次的个别教育,二级矫正对象须接受不少于1次的集中教育或心理、行为教育矫正活动以及不少于2次的个别教育,而对于风险较低、再犯可能性较小的三级社区矫正对象,则允许其自行选择教育学习形式和时间,但每月仍须参加不少于1次的集中教育与不少于1次的个别教育。此外,上海市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特别强调了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问题,即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采取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回归社会的矫正方案和教育帮扶措施。

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法治教育与职业教育,更需要社会的力量,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与从事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行业的社会工作者合作,国家也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与教育帮扶工作。上述社会工作者可以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教育,组织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以提高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法治意识与道德观念;还可以对未成年社会矫正对象进行就业辅导与技能培训,使其有朝一日能够成为实现个人价值、社会价值的守法公民。

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犯及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仍任重道远,国家和社会都在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的道路上上下求索,而建立一套合理且健全的涉罪未成年人教育体系,则需要我们社会主义建设者们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