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于未成年犯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
少年强则国家强,少年兴则国家兴,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然而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所以虽然我国未成年人总体上在遵纪守法的道路上健康成长,但不免有少数未成年人由于各种原因走上了犯罪道路。对于这些未成年犯,我们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与“教育、挽救、感化”的总方针,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相对于监禁矫正,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采用社区矫正方法进行教育矫治则更加可行、意义更大,有助于让未成年犯早日重归社会。
从社区矫正的产生与发展来看,最早的社区矫正的应用对象正是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未成年犯矫正的必要性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北京规则)第十八条明确指出,除非在别无任何其他适当办法时,不得把少年罪犯投入监狱。应使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置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除此之外,该规定第18.1条还明确列举了替代监禁的各种不同处理办法,包括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缓刑、社区服务的裁决、罚款、补偿和赔偿等,并在该条的“说明”中补充道, “规则18.1所举例子都有共同的情况,即它们依靠和求助于社区有效执行监外教养方法”。此外,在2004年国际刑事法学会第十七次大会通过的《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中,也再次重申采取具有非监禁刑替代措施的社区矫正以淡化监禁刑的必要性。
那么,为什么国内和国际社会都如此重视社区矫正呢?社区矫正对于未成年犯的必要性是什么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可以避免未成年犯过早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减弱对未成年犯的标签效应,促使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标签理论是以社会学家莱默特和贝克尔的理论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工作理论。其在犯罪领域主要是指:人们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对其他个体和社会群体对待自己破坏社会规则的认识产生了偏差,其他人将社会规则的违反者称为罪犯,而规则的破坏者迫于群体压力,意识到自己很难再融入群体,从而自暴自弃,继续破坏既定规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社区矫正可以使未成年人在社区中与他人产生交互活动,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在社会其他人的眼中并非是无法改正的,在这种交互活动中,未成年犯也能认识到自己之前的犯罪活动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以此激励未成年犯悔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生活。
第二,社区矫正可以避免未成年犯受到交叉感染,使其沐浴在一个具有良好风气的社区环境中,更能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未成年人的思想可塑性很强,尚未形成健全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更容易受到他人行为的影响,这一特点是把“双刃剑”,将未成年犯收监虽然可以起到很好的特殊防御的效果,但未成年犯也更容易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腐蚀,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 “监狱是未成年人学习犯罪的场所”。而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刑,未成年犯日常接触的都是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犯罪思想的侵袭,更多地接受正面影响。
第三,对未成年犯实行社区矫正是刑罚谦抑性和刑罚人道化的要求。刑罚的谦抑性,是指司法者应该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达到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也就是说,在刑罚适用上,如果某种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应该先考虑免除刑罚;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就可以达到刑罚目的,那么就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重视刑罚的谦抑性是实行轻刑化的重要举措。人类文明越向前发展,刑罚就越体现其必要性和人道性。刑罚人道化,顾名思义,就是要把罪犯当作一个有尊严的人来看待,有罪之人也有生而为人的权利,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保证罪犯的各种法定权利。未成年人作为应受更多保护的特殊群体,对待未成年犯就更应强调保护与教育。
现实和理论都证明了社区矫正是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优先选择,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对于我国的未成年犯矫正工作意义重大,具体而言,社区矫正有着以下意义。
首先,对未成年犯实行社区矫正,有利于调动社会的积极因素影响未成年犯,让社会参与对未成年犯的改造。行刑社会化是刑罚执行的原则之一,其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要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具有开放性,其开放性不仅体现在执行场所的开放,更体现在执行人员的开放。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矫正,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疏导、亲情感化、行为矫正、物质帮助等综合性援助,使犯罪未成年人在社会中悔过自新。
其次,社区矫正有利于培养受刑人的社会化能力,使之能够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更好地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未成年人往往是由于个人思想的不够成熟加之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才走上犯罪道路的,绝大多数都可以在社区的教育中走上正轨,采取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既能使未成年犯受到一定惩罚与管束,又能在社区的帮助与教育下培养守法观念,重塑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与人生观,最终达到重回社会的目标。
再次,社区矫正能够弱化刑罚的报应刑观念,使刑罚思想进一步向教育刑的思想转变。教育刑论者认为,为达到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就应当选择各种适宜的方法,不仅需要运用监狱等监禁措施,而且还要广泛施用监外的处遇方法 ,在其罪犯获释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其进一步加强教化保护,以巩固行刑效果和预防再犯。刑事社会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认为,刑罚的分量以为了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 (犯罪性),使之重返社会所必需的处理期间为标准(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认为“刑罚的目的……莫如说是使人自身得到改造、预防犯罪更为重要一些”。
此外,社区矫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从而能够集中力量打击对社会危害性大、再犯可能性大的罪犯。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刑,其无须专门场所,在社会的帮扶下就可以完成,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使没必要处以监禁的未成年犯在社区就可以完成矫正。
最后,从实行效果上看,社区矫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目前已帮助众多未成年犯重回社会,且基本没有再犯。据悉,2017年上海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4275人,重新犯罪率为0.18%,低于全国水平,其中崇明、徐汇、杨浦、奉贤、嘉定、长宁六区保持重新犯罪零纪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我国司法水平的提高,对未成年犯矫治方式的天平更多地向社区矫正倾斜,这要求司法机关、学校、家庭与社会各界紧密配合,将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相结合,更好地帮助未成年犯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