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

87.如何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法治 教育

如前所述,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是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共同职责,其中法治教育又是所有类型教育中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犯罪可能性,因此,无论是在未成年犯矫正所还是在社区,都应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工作。而且,未成年人涉及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教育的缺失所导致的违法性认识的不足,因此,有关部门应本着通俗易懂、寓意深刻的指导思想,探索更易被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做好普法教育工作。

关于法治教育的内容选择,应做好以下两点。

第一,构建以刑法为中心的法治教育体系。涉罪未成年人之所以涉罪,最直接的原因便是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换言之,他们很多时候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刑法方面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必须以刑法为中心,让他们能够学法知法,才能够遵纪守法,认清自己行为给受害人及其亲属带来的痛苦和社会危害性,最终才能实现改造目的,早日回归社会。以刑法为中心的法治教育主要内容应当是1997年《刑法》及11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其中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内容,如总则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及分则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多发罪名。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在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了以下内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说明原本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了12周岁,这意味着我们国家回应群众关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显示,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居前六位的罪名分别是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与强奸罪,这六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数量占全部犯罪人数的82.28%。因此,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刑法教育时,应当着重普及上述六类犯罪的教育,有条件的可进行专题教育。

第二,加强其他部门法律法规的教育工作。注重普适性法律宣传,不断提高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储备量,是当前法治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仅仅进行刑法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加强其他部门法律法规的教育,具体应当包括: 《宪法》、《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学习《宪法》可以让涉罪未成年人最为直接迅速地了解到国家的性质与根本制度,以及自己身为国家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从而更有效地使涉罪未成年人摆脱法盲称号,从宏观上了解国家法治。 《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对公民的日常生活都事无巨细地予以规定,事关民众之福祉,学习好民法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更是直接规范着涉罪未成年人的日常举止, 《刑法》具有谦抑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和违反《刑法》的行为都有着社会危害性,很多时候二者仅存在程度的区别,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规制,社会危害性较重的行为则需要动用《刑法》。据统计,大部分的涉罪未成年人都有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记录,因此,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矫正涉罪未成年人的行为也有着无法忽视的重要作用。此外,还要辅之以社会热点法律问题为主的普法教育。普法教育一直是近年来创建法治国家的重要之举,有助于涉罪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不再走上犯罪道路。

法治教育的方式选择也至关重要。

探索更易被涉罪未成年人接受的新的法治教育方式。为了使涉罪未成年人更充分地了解和接受法治观念,成为具有法忠诚感的合格公民,法治教育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虽规定的形式多样,有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但基本上还停留在照本宣科的“灌输”阶段。现有的法治教育的教学方式难以吸引未成年人的注意力,皆以单向的、静态的说教为主,无法让涉罪未成年人形成实际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为此,我们应当对现有的法治教育方式进行改革。

一是建立生动易懂的法治教育方式。要运用多元互动、生动活泼的教学方式,坚持全程渗透,增加互动性与趣味性,从单向灌输向互动学习方向发展,使涉罪未成年人能在主动接受中学习法律知识,建立法治观念。要根据年龄和文化程度设置课程,分年龄段教学,并保持各个年龄段的连贯性与递进性。法治意识绝非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形成的,特别是对涉罪未成年人而言,更应针对其个人特点合理确定法治教育的重点,形成分层递进、纵向衔接的法治教育体系。

二是健全未成年人亲职教育制度。未成年人的成长离不开家庭,家庭教育是人生教育的起点,未成年人的人生观是在家庭环境和家庭成员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据统计,很多涉罪未成年人正是因为家庭教育的缺位与错位才走上犯罪道路的。因此,健全亲职教育制度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何谓亲职教育呢?《教育大辞典》对此有如下定义:为改变或加强父母的教育观念,使父母获得抚养教育子女的知识和技能所实施的教育。易言之,亲职教育就是教父母如何做父母的教育。建立健全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由办案机关在对未成年人作出处理的同时一并决定强制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限的亲职教育,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有着更为长远的意义,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环境,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三是拓展社会渠道,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除了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担起责任以外,学校与社会应当自觉参与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工作,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形成“三位一体”的法治教育网络。学校在教授文化知识的同时也应传好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接力棒,特别是要更加注重问题家庭、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的心理建设。社会力量应与学校、家庭及相关部门合作,建立由教育与公检法、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社区工作者、心理专业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及志愿者共同参与的法治教育协调配合机制,各个力量共同发力,共同编织涉罪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之网。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专门机构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专门法治教育的结束绝非其法治教育的终点,恰恰相反,这仅仅是一个起点,而后,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接下这个法治教育的接力棒,争取将涉罪未成年人改造为一个知法、守法、用法、信法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