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是什么?哪些机构或人员应当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1994年2月14日,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安置帮教的性质。所谓安置帮教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和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具体包括“安置”与“帮教”两部分。安置是帮教的基础,帮教是对安置工作进一步的巩固强化。所谓“安置”是指对刑满释放的人员,在其找到稳定工作获取经济来源之前采取的一系列工作安排。具体包括通过对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工作、经济、衣食、住所以及医疗等方面的帮助,防止其因走投无路再次踏入犯罪的道路。“安置”工作的开展对于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以及巩固改造成果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帮教”则是指一方面通过对刑满释放的人员进行心理上的疏导,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另一方面在于通过给予刑满释放人员一定的工作技能与生活技能的培训,目的在于使其尽早地更好地融入社会,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社会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对于安置帮教的工作范围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项:一是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二是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三是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四是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五是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安置帮教工作始于新中国成立后的20世纪50年代,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完成了从“包管、包教、包思想转化”到“帮助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转变。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主要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及《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明确了刑释人员的就业形式。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安置帮教制度也随之完善发展。在此期间,主要对改革开放之前刑满释放人员的留场安置进行了彻底清理整顿。除了清理整顿历史遗留问题之外,国家对于安置帮教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其中主要包括《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关于做好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等。
根据安置帮教工作的有关规定,安置帮教的主体实际上包括了刑满释放人员所可能接触到的各个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司法、公安、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会、妇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共青团、综治办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等。
一是各级政府。根据《监狱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二是司法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会同党政基层组织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特别是对那些恶习较深、改造效果较差而具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加强管理,密切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动去向,努力做到不脱管、不失控;对重新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从重惩处。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教责任制,与干警工作实绩考核、晋级晋职、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切实挂钩。例如,山东省日照市印发《日照港功能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衔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日照港公安局承担协助辖区司法局管理的主体责任。该办法明确规定日照港公安局牵头成立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协助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协助辖区司法局管理涉及日照港辖区内所有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协助监管领导小组要随人员变动及时补充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该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功能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的管理空白,理顺了功能区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为功能区的社会和谐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是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鼓励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并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任务。
五是工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尚未就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应一视同仁,保护其合法权益。并通过有关组织加强教育、管理,落实治安责任制,增强他们守法经营的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六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七是财政和税务部门。财政和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对大量安置刑释人员工作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需要财政部门每年提供相应的财政资金为这些企业提供优惠政策。
八是工会、青年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各种社会群团组织要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为安置和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
除此之外,对于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一步明确了安置帮教主体。其中,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的有关规定,并配合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落实或者解决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就业等问题。”第五十六条规定: “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按时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护。”第五十七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志愿者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前款规定的安置帮教工作。”因此,根据本次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安置帮教工作主体包括社区矫正机构、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司法机关以及热心未成年人安置帮教工作的离休人员、志愿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