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引言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审判应用中有三个重要环节,一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受侵害的第三人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制度下的原所有人竞合时,第三人主张权利法律规范适用问题,二是无权处分语境下善意取得善意的认定问题,三是善意取得原所有人权利救济问题。应当依照特殊规范优于一般规范原则适用法律解决案件的性质,在此基础上依照受让人有无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取得,在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情形下,依照侵权规范对原所有人进行救济。善意取得制度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争议,解决好这一问题,有利于裁判尺度的统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