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所有人为第三人时的救济途径
依照前文所述,在第三人为原所有人时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主张权利。不构成善意取得的,原所有人有权追回物权,不动产未转移登记于受让人名下的,原所有人有权拒绝转移登记。但在善意取得成立时,原所有人将不能追回不动产物权。
在善意取得成立,原所有人不能追回物权的情形下,原所有人将如何主张权利?有观点认为,转让人对原所有人标的物不享有所有权,而仍然将该标的物转让给他人,在此情况下,将构成对原所有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应承担债权责任。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是一种有偿合同关系,转让人作出的是一种有偿的处分行为,并因此获得一定利益,则所有人有权请求转让人返还不当得利。但这种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债权责任的请求权也可能发生一种竞合现象,原所有人可以选择对其最有利的请求主张权利。[29]但笔者认为,上述意见中按不当得利行使请求权,需要原所有人对转让人与受让人不动产买卖合同进行追认,如其追认或变更了有权处分,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善意取得的情形下,原所有人并无对转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原所有人利益的损失,是不动产不能得到返还,而不是受让人支付的房屋对价。所以,只能要求转让人或者转让双方承担侵权责任。
就侵权责任而言,原所有人应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权利。因为侵权人是无处分权人即转让人,善意取得构成情形下,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是侵权导致的损害结果。善意取得已经排除了受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受让人仍有可能存在一般过失,如果此时无处分权人处分原所有人不动产,也有过失,而非故意。则无处分权人与受让人基于共同过失应向原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条规定,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指上述司法解释前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30]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所有人依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时,对无处分权人与受让人所签转让合同效力依然可以不作评价,但可以从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角度进行考察。
前述列举的六种无权处分情形,其(四)、(六)种在考虑无处分权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时,还应考察原所有人与无处分权人之间的合同效力或造成合同无效、被撤销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