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案情概要

2008年4月2日,原告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给被告王某强,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为:王某强购买的商品房为某宫寓综合楼某单元1701室(建筑面积171.14平方米),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6193.76元,总价款106万元,其中签约当日付首付款31.8万元,余款74.2万元于2008年4月13日付清。首付款一式三联收据由某公司保管。此外,徐州市财政局出具的契税完税证,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出具的缴款凭证,徐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所有权登记费收据,均由某公司缴纳并持有。

2008年4月24日,王某强作为借款人、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徐州分行)签订了以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的抵押贷款合同,贷款金额74.2万元,享受利率8.5折优惠,期限自2008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24日。抵押贷款到账后,某公司每月按约定的还款数额向户名为王某强、账号为125101998110××××××的账户偿还银行贷款。

2009年8月19日,某公司与第三人赵某签订售房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赵某,约定房屋价款为101万元。自此,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由赵某偿还。(https://www.daowen.com)

2011年6月27日,王某强以自己名义取得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6月29日,王某强取得了涉案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由王某强持有。

2011年7月7日,王某强向涉案房屋贷款账户存款5000元,后于2011年7月18日将该款取出。2012年2月,王某强挂失了原还款存折。2012年3月20日赵某通过建行ATM机还款5600元。根据上述案情,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强于2008年4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王某强在涉案房屋抵押贷款结清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某公司注销房屋抵押登记,并协助原告某公司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