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与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效力
2026年02月22日
(三)无权处分与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效力
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归受让人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取得的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中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即通过买卖、赠予、抵押等使所有权发生转让或权能发生分割的情形[14]。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权利[15],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是通过买卖方式使国有土地使用权能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发生分离,依照相关规定[16],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经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但是如果将国有划拨土地权使用转让他人,也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因此,划拨土地使用人转让国有划拨土地属于无权处分。(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确如此,根据该解释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的,不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但是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17],就可以毫无限制的发生预设的效果。因为任何一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同)的效果可能会涉及社会利益、其他个人利益,如果合同损害或者违反这些利益,其效果的发生将会被法律切断[18]。前已述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之规定,或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应当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应当认为,虽然无权处分不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存在合同生效的其他要件上的瑕疵,无权处分合同,依然可能被评价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