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为批准生效的合同

(四)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为批准生效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主编的《中国合同法条文解释》认为,该条对合同何时生效做了两层规定:第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原则上是与合同的成立相一致的,合同成立就产生效力。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依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审批,是批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并进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由房屋所有权受让人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而不是对转让双方所签房屋转让合同或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审批。因此,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来看,该法未将批准作为合同生效要件。但是由于合同有效有其自身的要件,如果其自身要件不具备,依然不能对合同进行有效评价。(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