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的表述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前半段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当法律对当事人合意予以肯定性评价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的生效;当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给予全然否定性评价时,则发生合同绝对无效的后果;当法律及给予当事人合意相对否定性评价时,发生合同可撤销或效力未定的法律后果[22]。
按照有效合同,当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时,该合同对当事人双方以及第三人国家产生法律拘束力,各方均应按合同履行,而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会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从另一角度讲,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可以申请宣布无效[23]。因此,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是通过对合同效力的评价来保护国家利益的。
按照江必新法官的理论,合同效力包括拘束力、确定力与实现力三方面的内容,不同的效力内容,发生效力的时间点并不一定是同时的,效力可逐步“释放”,不同的效力内容可以分步产生;即便是同一效力内容,如实现力,若属性不同也可以分步实现[24]。该理论对合同效力内容进一步归类,依照该合同效力理论,拘束力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的效力,而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归为该合同不具有实现力,其并不否认对国家为第三人时利益的保护。该理论解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后不履行合同是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具有创新和实践意义。但是在现行民事审判执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下,简单适用该理论,如将合同实现力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可能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利益的流失,在目前情况下也不能有效促进执法统一。因此,应以《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原则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来对合同效力进行表述。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第87号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50号判决。
[3]刘德权、王松,《最高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904页。
[4]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48号判决。
[5]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50号判决。
[6]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7]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1998年版,第652页。
[8]关涛,《我国不动产法律问题专论》,2004年版,第145页。
[9]该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人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方法》第三十七条。(https://www.daowen.com)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12]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13]该规定所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即为2009年8月27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次修正后的第二十九条,即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4]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476页。
[15]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7页。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占用土地审批手续。
[17]意思表示一致。
[18]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0页。
[19]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0—322页。
[20]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21]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2]陈小君,《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2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24]江必新,《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重构》,载《法学》201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