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采光纠纷的几个问题
2026年02月22日
相邻采光纠纷的几个问题
案例:杨某某系朝阳区望京某楼四单元102号业主,其于2001年4月购买所居商品房并办理了入住手续。2003年6月,某开发商在距望京某楼18.6米处建设乙楼一座,乙楼建成后对望京某楼部分业主住房采光有一定影响。根据实测,两建筑间距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要求,但采光时间不符合相关要求。2005年6月杨某某因相邻采光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开发商赔偿其损失20万元。(https://www.daowen.com)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相邻采光纠纷在城乡不同领域占有一定数量。关于相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款作了相应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七章专门对相邻关系作了规定。对于采光问题,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讯、采光和日照。法律规范对相邻采光纠纷规定较为笼统,审判实务中,应进一步予以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