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特别规范保障未成年子女、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依特别规范保障未成年子女、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某男与某女系夫妻,双方育有三岁女孩某丙。某男与某女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后各自寻找住房。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一居室住房登记在某女名下,离婚后,某丙由某女负责抚育,某男不再给付某丙抚育费,但一居室住房赠与某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对财产分割问题未在协议中记载。离婚后,因某女收入抚养某丙并不宽裕,某丙遂起诉某男,要求其按月给付抚育费。某男则起诉某女要求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一居室。某女辩称,一居室已赠与某丙,其与某男均无权再要求分割。

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一居室在离婚协议中同意赠与某丙,现在还是否属于某男和某女的共同财产,这是某男是否可以分割到财产的基础。

首先看赠与合同,某男与某女离婚时协商将一居室赠与某丙,结合离婚登记时,双方未分割房产的事实,可以认定某男某女对某丙具有赠与的真实意思。某丙系未成年,某女是其法定代理人,某女代理某丙接受赠与,不管是从处理财产的角度,还是代理的角度,其行为系为维护保障某丙的利益,代理行为应认定有效。由此可见,某男、某女已与某丙达成了赠与房产的口头合同。(https://www.daowen.com)

不动产是以登记为转移物权的。双方虽然达成了口头赠与合同,但因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某丙尚未取得一居室所有权。《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某男撤销赠与应当得到支持。

某男与某女将一居室赠与某丙系共同意思表示,一居室虽然登记在某女名下,在财产未分割前,某男与某女为共同共有人,在某男撤销赠与后,某女即成了无权处分。因此,即使赠与合同有效,只要某男不同意处分,某丙也不能取得一居室所有权。因为一居室尚属某男与某女的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但某男仍有权分割一居室财产。

由此可以看到,对未成年子女、妇女和老年人保护,应有相应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