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赔付再行追偿
2026年02月11日
(二)先行赔付再行追偿
发行人因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害,可主动寻求投资者保护机构与受损投资者达成协议,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先行赔付后再进行追偿,此种涉及发行人、投资者、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三方关系与合同法中代位求偿权类似。《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作为第三方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与发行人、投资者之间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关系无直接关系,而是通过相应法定或约定的协议进行债权债务关系的移转。投资者保护机构先承担发行人的债务即赔偿义务,之后再享有投资者的债权即求偿权,即投资者将对发行人的债权转移给投资者保护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成为新债权人。投资者保护机构先行赔付损失,可减少因发行人的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稳定市场秩序,避免投资者进一步扩大受损范围,同时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再向发行人及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可提高赔偿效率,降低维权成本。(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