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理论视角下事实预决效力探究——基于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制度
江利杰[1]
摘 要:作为生效示范判决理由中的共同事实,其在平行案件中的“不容争议”之效力基础在既判力理论视角下存在解释困境。对于公正与效率的考量并不足以支持既判力理论通说拒绝承认事实预决效力的因由,相反,立法者的政策考量乃系困境之本质。生效判决虽然具有与公文书证同等价值的证明力,但用公文书证来解释案件事实的预决效力,混淆了两者的法律效力。鉴于我国未有明确的既判力制度,既判力理论亦未有充分本土情境考量,因而后续在本土化过程中可予以适当改造,以实现既决事项的“不容争议”。(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事实预决效力;既判力;示范判决;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