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预决效力的解释困境
2026年02月11日
二、事实预决效力的解释困境
既判力是判决一经确定就不允许当事人再行争执的确定力。[5]虽然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此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对于预决事实不需要证明的描述——“此种约束力也包括对该事实认定上的不可更改性”[6],此处的“不可更改”实质上体现了既判力理论的内涵。
理论上,在如何解释通过既判力使法官的裁判在内容上达到确定的问题上,存在实体法既判力理论与诉讼法既判力理论之争,但主流观点(诉讼法既判力理论)认为实质既判力的本质在于:未来的法官受判决所作出的确认的约束。[7]这一约束力表现为“禁止重复的禁令”,也即法院不能对曾经确定的法律后果进行重复审理和裁判。[8](https://www.daowen.com)
想要从既判力理论角度出发来解释示范案件所确认的共同事实对于平行诉讼案件的预决效力,就必须解决两个难题:第一,案件事实能否具有既判力;第二,前诉案外人能否在后诉中主张预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