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探析:基于公正与效率的考量
2026年02月11日
三、困境探析:基于公正与效率的考量
本节旨在表明,大陆法系立法机关不赋予裁判理由既判力,与其说是基于公正与效率的考量,倒不如说是立法机关为避免向普通法转变而作出的有意识的否认。
前文指出,对于预决事实能否具有既判力以及前诉案外人能否主张预决事实的问题,涉及公正与效率的考量。在具体对大陆法系国家进行分析之前,笔者认为首先对英美法系国家在适用间接禁反言规则时的考量因素进行分析是有参考价值的。
英美法系法官在适用间接禁反言规则时,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同一争点必须在前一个案件中已经终局判决;第二,当事人在前一案件中被赋予了充分的诉讼机会,该条件是间接禁反言的核心条件;第三,前后两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一致,也即交互性原则,但该原则在英美两国均已有所突破;[21]第四,该争点对于先前的判决而言是必要的,或是基础性的。[22](https://www.daowen.com)
当然对于第三点归纳,有学者认为值得商榷。其质疑思路在于:“对谁主张”是建立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上,而“谁可主张”建立在交互性原则或非交互性原则的基础上。交互性原则强调的是“谁可主张”而非“对谁主张”,确立非交互性原则仅是将可以主张争点的主体从前诉当事人扩张到前诉案外人,但受诉争点约束的主体仍然只是前诉当事人,由于交互性并不源于正当程序和美国宪法,法院没有适用的义务。[23]笔者认同该观点。
综上,可以看到的是,英美法系的间接禁反言制度构建主要关心的是前诉对某一特定争点的认定是否经过充分的争议,以及对前诉整个诉讼的决定而言,该争点是否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