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性分析
经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不起诉裁量权的实证分析,不起诉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准。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在刑事诉讼程序的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中有所体现,但两级递“简”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案件总量进入审判程序的问题;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在不起诉制度内部的不起诉裁量权中有所体现,但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率总体上不理想。如前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速裁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不能调控刑事审判案件的总量,而在审查起诉中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本有控制审判案件总量的功能,但在实践中难以发挥作用。因此,一旦进入实践的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不管是从诉讼程序上的逐级递“简”还是审查起诉中不起诉裁量的扩张,都没有破除案多人少的矛盾。从中可以发现,现存制度的运用存在若干问题。
首先,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被严格限制。一是法律规定的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的限制,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从表现上看是扩大了不起诉裁量权,但是实际上检察官在适用特殊案件上对其行使不起诉权在程序上的要求极其严格;二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内部考核机制对不起诉率过分干预,对每年的不起诉率都有严格的要求,超过指标就会影响最终的考核成绩,内部考核制度无法使检察官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https://www.daowen.com)
其次,检察官消极适用不起诉裁量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检察官适用不起诉裁量权的内部压力。检察官决定不起诉后的审批程序烦琐,导致其消极适用。(2)以审判为中心的思想未能深入贯彻。检察官长久以来就深受侦查中心思想的影响,注重打击犯罪,但是立法的本意并不是要求检察官对起诉权大量行使,也不是只要是犯罪行为就进行打击,它需要检察官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积极地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精准有效地打击犯罪。(3)检察官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的外部压力。社会舆论、被害人的意见以及政治权力的干预等外部因素都能导致检察官在适用不起诉裁量权时有所考量。
针对实证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检察官一直对不起诉裁量权适用持消极的态度。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法律化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有了其时势需求,但是在实践中却得不到合理的扩张。本文从三个角度出发,对不起诉裁量权扩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分析,为实现检察官从消极适用不起诉裁量权转向积极适用不起诉裁量权提供理论上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