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中的政府因素分析
从对湖北省内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情况的调查研究中不难发现,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在推动校企合作过程中履行职能是相对缺位的。对于县域中等职业教育而言,这种现象并不是个例,甚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改革开放40 多年来,虽然我国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一些中等职业学校围绕校企合作开展了一系列探索和尝试,政府在推动校企合作中所发挥的职能作用也越来越被重视,但依然存在着重视程度“上热中温下冷”,政策执行落实层层递减,合作成果不充分、不平衡,各方反映评价不协调、不统一等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推动校企合作职责定位不够清晰、发挥作用不够到位、组织协调不够充分。
1.地方政府落实校企合作工作的力度逐层递减
当前,虽然国家加大了对职业教育的力度,也明确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地位,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职业教育发展,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多数还处于“写在纸上、停在面上”的境地,政策执行落实流于形式甚至偏离方向等问题比较普遍,没有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与校企合作的开展规律制定切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强的措施。比如,由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
《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提出:坚持政府推动,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建立校企合作共赢的办学机制。实行税收优惠、企业办学成本列支、安全责任分担等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引导职业院校服务企业,推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教材内容与职业标准的对接,系统设计和实施生产性实训和顶岗实习。促进资源整合和共享,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习实训基地,逐步实现社会化供给、专业化分工。围绕湖北省十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通过校企联办、企业冠名等方式,支持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联合开展人才培养,重点推进“湖北海员”等十大职业教育品牌建设。依托先进制造技术类等专业,建设一批校企合作示范基地。将职业资格标准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高职业学校服务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能力。
虽然在省级政府层面出台了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方针,但是市一级的教育主管部门均没有出台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具体措施。虽然国家层面出台了很多有关校企合作的政策文件,地方政府也希望能结合地方实际出台相关的法规制度去支撑校企合作发展,但对于县级行政单位处理相关方面内容仍有一定难度。一部法规的出台需要详尽的调研和论证,这个过程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资源作为支撑,关键是涉及多方利益,协调起来难度非常大。同时,以鹤峰县为代表的县域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还比较小,各级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部门对校企合作的意识还不是特别强,所以不论是制度出台还是制度落地,都有一定的困难。对于学校教职工,也希望政府能进一步做好相应的工作。一项关于“为了推动校企合作,您希望政府部门做哪些方面的工作”的问卷调查表明(表3-3),学校教职工迫切希望落实相关的政策法规,从而推动校企合作的发展。
表3-3 为推动校企合作,您希望政府部门做哪些方面的工作(教职员工)

另外,虽然国家对加大职业教育和校企合作财政支持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集团化办学,积极推进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支持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但笔者在访谈中,某中等职业学校副校长提到,“目前校企合作的主要推动者还是学校,学校为了促进教育教学发展,拓宽专业设置和学生就业渠道,会对一些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然后通过校长办公会商议,再与相关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校企合作的扶持基本属于空白,即没有设立专门的财政专户,学校从地方政府得到的经费支持、政策倾斜也几乎没有”。随着全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组织的规模不断扩大,湖北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不仅对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还指定了每个方面的具体责任单位(参见本书附录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虽然地方出台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但市、县两级政府并未及时跟进,还未结合地方实际出台诸如《南充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行业企业与职业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健全政府、学校、行业、企业利益协调机制、投入保障机制等,从而更好地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如果没能认识到县情对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影响,没有及时出台比较系统的政策法规,推动校企合作与本地经济发展、政治和人文环境紧密结合起来,为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创造条件,那么就很容易导致校企合作培养的人才与企业的实际需求不相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和支持作用很难发挥出来。
2.地方政府履行校企合作工作管理职能不完善
健全的管理体制和有力的组织领导是推动校企合作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的基础。目前,在校企合作工作起步较早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职业院校都通过明确管理职责或设置专门部门去落实校企合作工作。比如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早在2010 年就出台了《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意见》,明确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并在教育局下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专门负责校企合作事宜。宁波市教育局专门设置职业教育处,专门明确“指导、协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育教学改革、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作”的职责。同时一些高等职业学校也成立了校企合作办公室,积极推动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一项关于“为了推动校企合作,您希望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促进政策方面做哪些工作”的问卷调查显示,93%的人表示需要“成立校企合作专门部门、落实专人负责”(表3-4)。
表3-4 为了推动校企合作,您希望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促进政策方面做哪些工作(教职员工)

然而,现状是,不论是学校还是企业都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校企合作有关事宜。查阅阆中市三所中等职业学校的组织架构,基本都是以教学和教研部门组成,没有专门负责校企合作的有关机构。四川省阆中师范学校虽然成立了校企合作委员会,但没有建立相关的议事规则,平时也基本没有通过校企合作委员会发挥职能。在学校,日常涉及校企合作的相关工作一般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在企业,大多数时候没有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也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基本上处于“遇事说事”“临时组织研究”的散乱状态。在很多中等职业学校,履行职业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其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中等职业教育、指导本市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养培训、学生职业技能提升等工作。中西部的很多地区,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均未明确把校企合作有关工作纳入单位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也没有建立相关的落实机制,对校企合作的保障和组织领导相对乏力。这就容易导致校企合作发展处于一种无序发展的状态,致使合作步伐缓慢、合作形式单一、合作质量普遍不高。
3.地方政府促进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不健全
虽然国家出台了很多关于校企合作的政策文件,大多只是指明一个方向或者表明了一个态度,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文件有时起到的作用不大。目前校企合作事宜和项目主要是由企业和学校自己协商完成,政府及教育部门很少参与进来,地方政府也没有相关的政策制度作支持,比如“合作过程中出现了安全问题,责任怎么定?”“发生了利益冲突,企业的利益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虽然有协议,但是真正遇到问题往往难以妥善处理。特别是企业方,一看到合作不能给自己带来效益,便逐步失去兴趣,退出合作,基本都是“走一步看一步”的短期行为。政府、学校与企业开展深层次合作的产教融合一体化运行管理机制尚未建立。
政府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不完善、不健全是制约当前校企合作发展的主要因素。在思想层面,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中等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仍然较低,中等职业学校往往被视为学习不好的“差等生”的“专属领地”,在生源质量上本身就“先天营养不良”。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把主要精力和资源都集中在基础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上,把中、高考的升学质量作为重点,使得中等职业学校常常受到冷落。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的县域中等职业学校,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产业链条不全等影响,政府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扶持力度受限,严重影响了学校自身发展。
4.地方政府对校企合作监督评价不到位
不少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鲜有参与,校企合作基本是学校和企业自己进行协调对接,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即可展开合作,政府部门一般仅作了解和“牵线搭桥”,基本不介入具体的管理监督,更没有建立相关的监督评价机制。目前校企合作主要还是靠学校自己去联系,政府部门没有插手具体合作事宜。虽然过程中也出现过资金、设备、人力等资源投入和分配不均引起纠纷而导致合作进度缓慢等问题,但由于缺乏政府介入校企合作管理的相关制度依据,所以一直没有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学校与企业也没有建立有针对性的运行管理机制。学校一般只注重本校的招生情况教学培养情况、就业情况;而企业主要看合作过程中能不能为企业增产、增效,双方没有一个共同的评价衡量机制都只看校企合作为自己带来了哪些好处。在具体的教育培养过程中,学校和企业基本上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由学校进行管理评价,在企业实习或就业的情况则由企业评价,至于总体成效如何,双方基本没有进行过相互沟通和共同评价。